两次申请劳动仲裁无果
2019.7开始:绩效工资为0,双方发生争议,难以协商被逼走上法律维权并在公司微信群里,告知了所在单位的领导。
2019.9.5:平生首次申请劳动仲裁,北京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出具了案前调解收据凭证。
2019.11.7:首次劳动仲裁立案,并于11月19日,收到仲裁委的短信,通知领取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的时间。
2019.12.24:首次劳动仲裁,双方办理举证及交换证据手续。
2020.1.14:首次仲裁开庭。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主体注销,听信仲裁员建议撤诉。之后,该所代理律师刘少辉替王磊所长传话说,劳动群众再继续维权下去,就开除本人。
当时在场开庭人员(共6人):仲裁员海洋、电视电声研究所人力资源部职员邢潇赓、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蔡冬名、两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刘少辉、申请人毛昌及其代理律师王印中。
2020.1.17:再次以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发起劳动仲裁。
2020.2.13:再次仲裁立案。
2020.4.1: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蔡冬名微信告知,并出具了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以莫须有连续旷工15天为由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的通知书,盖有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印章字样。
2020.4.23:再次仲裁举证。
2020.6.18:因北京新发地反弹防控,申请人毛昌从外地赶到北京,健康宝出问题。电话联系仲裁员孙京申请延期开庭,未获得支持,视为撤诉。
又两次仲裁不受理并起诉
2020.6.30: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申请仲裁不予受理。
2020.7.6:以邮寄方式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7.29:收到法院退回来的快递,并在本人所写的民事起诉状注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
2020.8.12:再以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申请仲裁不予受理。
从起诉到法院受理到上诉
2020.8.1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以劳动争议案由受理本案,并出具了盖有印章的诉讼服务告知书。之前原告与代理律师王姣姣签署的委托协议生效。
2020.8.22:北京法院网上平台显示安排了调解员:姚岚,但没有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更没调解。案号为:2020年朝预民字第81576号。
2020.10.13:调解期结束转为立案时间,立案人为张颖,并安排了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的肖唯法官承办,书记员为于城明,庭长为林上爽,适用简易程序,应收受理费五元整,案由仍为劳动争议。
2020.11.27: 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上述肖唯承办法官送达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
2020.12:北京法院网上平台又换成了民事审判一庭的王有成法官承办,中途又换成了王巍法官过渡,最终才交到李文丹法官真正承办(2021.1.14),书记员为王政达。
而一审判决书署名审判员为李文丹,书记员却是蒋丽梅?
2021.1.20:从代理律师王姣姣处获知北京法院的短信通知,下载了网上庭审系统云开庭PC客户端软件。
2021.1.22:在北京法院网上平台上,原告电子送达了举证证据。
2021.1.29:一审网上开庭(仅此一次),李文丹宣布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今获悉未依法出具裁定书并隐瞒事实。北京网上平台显示案由仍为劳动争议。庭审期间,主要是举证双方互看证据和法官少量询问。庭审结束后,李文丹法官还给原告被告双方拍照了。当晚原告用支付宝缴纳了十元整的诉讼费。
(当天上午9点左右,原告按北京法院短信通知下载的云开庭PC客户端软件登录查看开庭信息出现问题没解决,转而用原告的账号在原告代理律师王姣姣的Android手机上登录才有开庭信息。而二被告则是在PC端登录云开庭,因问题没解决,原告只能放弃PC端登录开庭,而选择和代理律师共看手机屏幕开庭。因此,不利于原告看清被告举证材料。包括延迟十几分钟登录云开庭,整个过程加起来也就45分钟左右)。
2021.2.8:由代理律师王姣姣快递并提交质证意见。
2021.2.20:由代理律师王姣姣书面提交申请一审诉讼请求调整,多次沟通强调要删除年休假这项。现获知因代理律师王姣姣疏忽,还是没删除该项。
2021.3.29:一审判决书下发,获知案由由劳动争议判定为人事争议。因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不得不引起上诉。
2021.3.30:北京法院网上平台显示为一审已结案。
2021.4.11:在南昌给李文丹法官快递上诉状(已删除了年休假诉讼请求,共五页)。
2021.4.16:法院收到上诉状后提出的上诉日期
2021.4.21:在南昌给王政达书记员快递补充证据等相关材料。
2021.4.23:由代理律师王姣姣帮缴纳十元整的上诉费并出具了收据。
2021.5.14: 北京三中院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未包括庭审录音录像。
2021.5.20:北京三中院立案庭的立案时间,立案人为贾梦茹,承办法官为杜丽霞,庭长为张亚东。
2021.6.22:第46法庭二审首次开庭,法院方在场人员为杜丽霞法官和刘波书记员。
2021.6.24:在上海给杜丽霞法官快递并提交针对朝阳法院一审的质证意见。
2021.7.20:二审再次开庭,法院方在场人员仍为杜丽霞法官和刘波书记员。
2021.8.20:二审判决书下发。
申请再审
2023年5月4日:在深圳向北京高院快递申请再审材料,5月6日被高院立案庭签收,至今未作出任何裁定。
2023年9月18日,不管群众的民生诉求,那原告将到北京高院去当面反映,直到有结果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