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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审法院法官在审理本案时,不仅不负责任,还偏袒被申请人,存在徇私舞弊和严重地违法违规行为,无视毛昌在二审提交的补充证据能与一审提交的证据形成有证明效力的完整证据链,隐瞒事实。相反,在毛昌连电视电声研究所最基本的主体名称都搞错致使仲裁和起诉被撤回或退回的情况,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即被申请人的主张连最基本的证据都没有提供支持,法官就主观听信被申请人的片面之词,枉加采信并认定事实,而不作深入调查取证以还原真相。针对毛昌主张的事实,法官却常以证据不足以证明或没有所谓的“原始载体”等原因而驳回,以致于一错再错,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判成冤假错案,给毛昌后续的工作、生活和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等。
您好!本人名叫毛昌,身份证号为:360122198509181812,也是受害当事人。2013年3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作为合同用工人员而非国家事业编制人员,本人依次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二级成员单位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电视电声研究所)相关技术研究部,以及三级成员单位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声公司)工作。
2019年7月起,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难以协商。2019年9月,本人提出被迫辞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人就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申请。(因单位盖有歧义(注销)的公章和非事业编制混合用工等因素,造成受害员工难以准确认定当时所在的主体名称。)
2020年1月14日首次仲裁开庭日,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主体早已注销,听信仲裁员建议撤回。之后,该所代理律师刘少辉替王磊所长传话,如劳动群众再继续维权下去,就开除本人。当时开庭现场人员有:仲裁员海洋、该所代理律师刘少辉、该所人力资源部职员邢潇赓、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蔡冬名、受害当事人毛昌及其代理律师王印中。
2020年1月17日,本人再次以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主体发起劳动仲裁。2020年3月31日,电视电声研究所王磊和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看不惯弱势群众依法维权,仗着副部级央企集团有权有势,如上传话搞起莫须有旷工理由,指鹿为马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来开除员工。
在发起多次劳动仲裁无果后,受害人就起诉到北京法院,历经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却遭程序违法、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2021年7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午庭审期间,与郑州特大暴雨共鸣同悲。从此,在背负心理阴影影响下,受害人被迫走上白手起家的谋生道路。在创业的同时,不忘还原历史,搞清来龙去脉。
针对两审法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I、针对二审杜丽霞法官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却独任审判,擅自修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根据(2021)京03民终9797号二审卷宗显示,两次开庭询问笔录末尾处的签名(见以上动图集),以及留有视频截图可佐证(见以上动图集),法院方人员只有杜丽霞审判长和书记员刘波两位,而判决书显示有一位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一位法官助理和一位书记员共五人。因此,参加开庭审判组织成员与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二审卷宗里更没有看到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的评议案件笔录。
另外,原本按法院短信通知第二次开庭是在2021年7月20日15:00,当天却拖延到16:00左右,有法院短信通知可作证,实际只进行了不到半个小时的庭审时间。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3民终9797号民事判决书里,杜丽霞法官未征询毛昌意见,就擅自变更毛昌上诉状的诉讼请求和住址(见以上动图集),并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二审庭审时,毛昌也无任何变更诉讼请求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
毛昌上诉状陈述的有关事实部分也没有在二审判决书上完整载明或概述出来,涉嫌隐瞒关键事实。如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如实载明了原告事实和理由部分有十几页。
在调取二审卷宗时,也没看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9:考核档案更改录音和证据10:申诉考核协商离职录音的有关的三段录音证据,只保存了文本。多次电话12368申请都没有。另外,出航保障的《介绍信》(见以上动图集),盖有北京市三希电子科技开发公司公章,截止日期到2015年6月23日的信息都看不清。
因此,杜丽霞法官徇私舞弊,不负责任,毁损上诉人证据,严重违法违规,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II、针对一审李文丹法官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损坏案件材料;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却未作出裁定,隐瞒事实,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经查阅一审卷宗,第171页离职证明回执单严重损坏,以致于载明为2020年9月25日的落款日期完全看不清。
根据一审案件立案审查信息表(见以上动图集)、北京法院网上平台留存的截图和留言记录综合可知,本案从2020年8月14日受理,经姚岚调解结束后转为立案,接着依次安排过肖唯、王有成和王巍承办,适用简易程序,应收受理费五元整。等到2021年1月14日又转手给李文丹实际承办并审理。
2021年1月29日开庭时,李文丹宣布转为普通程序(见以上动图集),后续就再也没开庭审理过。在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却是民事判决书,而非民事裁定书,在该裁判文书里也没有说明不开庭审理的原因。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上李文丹审判组织成员书记员为王政达,而裁判文书上显示书记员为蒋丽梅?
检索到北京基层法院遇到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类案处理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程序分步处理,也是主流的处理方式,即先作出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再另行择日开庭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
第二种是程序合并处理,属于非主流的处理方式,即只作出民事裁定书,但在该文书里注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因送达等程序性事项超过审限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像北京朝阳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类案有:(2019)京0105民初62886号、(2019)京0105民初74048号、(2020)京0105民初14300号和(2020)京0105民初64123号。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也有规范表述,即民事一审案件由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经过表述为:“于××××年××月××日公开/因涉及……不公开(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再次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开庭审理的,应写明不开庭的原因。
而在本案一审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里表述的审理经过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文丹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可见,李文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隐瞒事实,更未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北京法院网上平台显示王政达书记员和判决书署名的蒋丽梅书记员都不一致),转为普通程序后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所作的判决书既不规范要素也不全。
此外,一审由毛昌按法院告知通过支付宝先行缴纳的十元诉讼费,判决由被告负担,也都还没退还给毛昌。因此,一审李文丹法官徇私舞弊,严重违法违规,隐瞒事实,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