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经查,贵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没有法律规定期限,有短有长。同时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和裁判文书网的两个案例显示,大致均历时了四个多月,具体为曾某曾于2020年7月5日向贵院提出行政复议裁决。2020年12月29日,贵院作出国复[2020]2324号和国复[2020]2325号。2021年4月15日,贵院受理曾某某行政裁决申请,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国复[2021]1150号行政裁决书。
从2024年6月18日至今为止,贵院受理了申请人不服北京市政府和人社部的两份行政复议裁决,分别办理了6个多月和2个来月,但经查询仍无任何进展。因此,为让贵院熟悉并早日办理两案以解民生之急,申请人结合邮寄和现场提交给贵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听证申请书和对应的证据清单等申请材料,重新梳理案情,全面陈述如下:
I、回顾中国电科人事争议案,有冤要纠保障再就业民生人权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毛昌原是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成员单位第三研究所的正式职工。自2019年7月起,申请人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后,多次协商不成,9月被逼提出辞职并诉诸法律来解决。然而不幸地是,2020年3月31日,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兼所长王磊和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申请人,且未出具有效符合实情的规范化离职证明等入职必备材料,以致2020年1月申请人被正在IPO的北京某电力公司录用(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也难以正常上班报到,以及影响到2020年10月正在IPO的上海某头部公司对申请人的背景调查等。此后,历经多次仲裁无果和多次民事诉讼,申请人仍不服北京三级法院李文丹、杜丽霞和王芳等法官的判决和裁定,依法伸冤并已找到了三位主审法官枉加采信非法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等翻案改判事由。因中国电科、人社部央保中心和北京法院等涉案单位制造冤假错案的所作所为给申请人造成了至少百万元以上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夫妻分裂等多重伤害。
申请人现暂居江西南昌,户籍名义上仍归属北京市朝阳区集体户。但在新冠疫情期间,申请人却不能像同类人员一样领取失业补助金。2021年7月,申请人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却被告知因户籍原因驳回而不能为新生儿办理随父上户。2023年12月,申请人被失业了却因中国电科成员单位只缴纳了失业和工伤两险,没有参加属地北京的职工医保而难以及时领取失业金保障。直到2024年10月第五次进京期间,申请人偶发严重感冒咳嗽不止,迫使以个人灵活身份建立职工医保账号以防身患重病并领取失业金。
二、案发后各阶段时间线事件回顾
2019年9月5日,因未享有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申请人被逼申请劳动仲裁并被受理,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等诉求(后于11月7日,仲裁正式立案)。
2019年9月18日,毛昌收到第三研究所工会发放的500元结婚慰问金。
2019年9月26日,申请人也在公司微信群里,出具了劳动仲裁凭证,告知所在的慧声公司领导被迫辞职回南昌结婚,调休四天到国庆后休婚假等待劳动仲裁。9月30日,已回南昌筹备婚礼的申请人收到了第三研究所提前发放10月份工资(无绩效工资)。
2019年10月28日,申请人再回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2019年国庆后,单位停发了申请人所有工资。后知悉婚假未批,申请人自认劳动关系就此终结。
2019年11月7日, 首次申请劳动仲裁立案,并告知举证期限。
2019年12月24日,双方仲裁举证,申请人就再也没回到原工位,开始在外求职。
2020年1月2日, 申请人收到北京某IPO电力公司的录用offer。
2020年1月14日, 首次仲裁开庭,因所签订的《入所服务协议》单位名称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注销致主体不适,听从了仲裁员建议撤回。期间,该所代理律师刘少辉替王磊所长传话表示,劳动群众再继续维权下去,就开除申请人。当时现场开庭人员有:仲裁员海洋、该所人力资源部职员邢潇赓、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蔡冬名、该所代理律师刘少辉、申请人毛昌及其代理律师王印中。
2020年1月17日, 申请人再以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发起劳动仲裁,并书面形式快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月13日,再次仲裁立案。
2020年3月31日,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王磊和杨中庆领导班子搞莫须有以2019年10月8日开始计算连续旷工15天为由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
2020年4月23日,再次仲裁举证。6月18日,北京新发地疫情反弹防控。因刚从南昌返京的申请人健康码出现弹窗,受限不能到庭。电话给仲裁员孙京申请延期开庭未被支持,仲裁又被撤回。
2020年6月30日,申请人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两被申请人仲裁而不予受理。
2020年7月6日,首次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7月21日,收到第三研究所人力资源部刑潇赓将毛昌的人事档案转递给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被拒收的短信告知。
2020年7月29日,收到来自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退回的起诉材料,在申请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被告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处标注写明: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
2020年8月12日,申请人不得不以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两被申请人继续仲裁,又不被受理又再次起诉。
2020年8月14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进入诉前调解走过场。
2020年10月8日, 正在IPO的上海某头部公司做背景调查。
2020年10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立案,适用简易程序。
2021年1月29日, 一审开庭时,李文丹独任法官未先作出裁定,就宣布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尤其涉及到申请人的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认定时,未能像(2014)海民初字第1751号和(2018)京02民终7496号类案主审法官那样依职权主动调查获取事业编制的直接证据,就枉加采信中国电科三所和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参保凭证。
2021年2月2日,离开北京,等一审判决。
2021年3年29日,一审民事判决书下发。
2021年4月11日,不服立案案由为劳动争议改成人事争议等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立案。
2021年6月22日和7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开庭两次,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开庭现场只有杜丽霞法官和书记员。同时,在申请人的身份认定上,继续一错再错,也完全不考虑申请人多次陈述的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和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2021年8月20日,二审民事判决书下发。
2021年5月到11月期间,多家上海公司发放了录用offer,申请人还在一家公司短暂工作并实缴了五险一金(平均月薪3万+,年薪40万左右)。因中国电科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滥用职权又遇司法不公等原因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致使申请人面对竞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签订时,难以正常入职。同时,申请人父母要照顾病危奶奶,分居两地的夫妻未找到合适亲人照料新生儿,2021年12月遂决定回南昌带娃被创业。
2023年5月,首次申请再审材料逾期未作任何裁定(11月当面退回给申请人签收)。
2023年8月,中国电科三所人力资源部总监刘黔、党群部主任吝鑫娜和法务部高媛媛等几人说顺道来看望居住在南昌照料病危奶奶的申请人父母,还假装关心申请人,但在深圳的申请人要求其拿出有关事业编制的档案材料来当面质证,却久拖不给。
2023年9月,首次申请检察监督因没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定而没有受理。
2023年9月16日到20日,首次进京声讨。到北京高院现场第二次申请再审拒收材料。
2023年10月28日到11月4日,第二次进京声讨。到中国电科集团下属第三研究所门口举旗谴责,未造成任何交通拥堵扰乱公共秩序;并申请调取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2023年11月,以足以翻案的人事档案为主要新证据向北京高院第三次申请再审受理。
2023年12月11日到30日,第三次进京声讨。到北京高院现场追问案件受理进展和办理失业登记等。
2024年2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芳法官未作任何释法说理就胡乱驳回。
2024年3月3日到10日,第四次进京声讨。到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提交并邮寄公开申请人的参保资格等履责申请,以及到人社部信息公开受理窗口现场提交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登记的基本信息等公开申请。
2024年4月, 不服央保中心未履责公开申请人参保资格和参保登记信息公开告知书等两个行政行为向人社部复议机构分别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6月,不服北京市政府不予受理北京人社局何时中止给付申请人失业金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司法部申请国务院裁决,并于6月18日被登记受理。
2024年7月到9月,不服人社部复议决定依法向北京二中院行政起诉,不被受理再向北京高院上诉。两院均未依法出具不予受理书面裁定而难以向最高法院申请行政再审。
2024年9月, 不得已再依法向司法部申请国务院终裁。此后,还现场提交了听证申请。
2024年10月9日到22日,第五次进京声讨。走访有关中央单位、北京法院和中国电科等反映和投诉,并向人社部申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参保文件的信息公开。
2024年11月,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邮寄不服《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未公开的答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将于2025年1月2日左右出具决定。
2024年11月,电话咨询获悉不服人社部的国务院裁决已于10月22日登记办理。
2024年12月22日,第六次进京声讨。追问国务院裁决和北京法院信访等办理进展。
2025年2月,第七次进京声讨。
II、2012到2019,申请人和中国电科及成员多方工作回顾
一、从校招入职到中国电科央企成员有关研究部和子公司
2007年10月10日,毛昌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人事处签订了《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2009年8月,毛昌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并收到了聘文和证书,属于干部身份。2010年5月下旬,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的毛昌提出了辞职。6月24日,所在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月1日,毛昌前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了《职工养老保险对账单》参保凭证。同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第三研究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拿到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因环球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的需要,3月8日,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毛昌入职第三研究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见习并按照何永刚主任和人事处王伟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在7月16日新职工入职培训时,按第三研究所人事处的要求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让毛昌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以及《干部履历表》和《大中专生院校毕(结业)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一份(2023年经查阅调取的毛昌人事档案,其中定级定职审批表和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公章,也未拟定工资级别)。另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
2014年1月,毛昌通过所内招聘到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内也叫舰内通信技术研究部,属于第三研究所的一个部门,即所谓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接手周斐、王文和郑小富等多位同事经手后难以继续的船载自动电话新品探索与立项论证。当时在缺乏真机样品等条件保障下,借助两块ARM板卡和PC显示器等硬件组合加班加点调试与开发,同年12月初当面给魏金光、初俐君、乔美生和周斐等领导和同事们做了现场演示汇报,还提出了产品级解决方案并争取过立项。然而年底魏金光等却作出了乱打毛昌年终考核的不公处理,以致于影响了毛昌2014年的年终奖数额及后续2015年职称评定。从2015年6月开始,魏金光就长期安排毛昌在外出差。直到11月24日,不同意转岗的毛昌在遭到魏金光、乔美生和周斐胁迫并经时任副所长的王磊在《调动工作交接材料清单》的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其调出。因向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调动不成,毛昌便向所人力资源部刘黔主任告知了被迫离职。12月19日,毛昌接到所人力资源部丁贺(现为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的电话通知回所办理辞职手续并书面形式提交了辞职信。第三研究所不愿按毛昌入所服务工作时间的比例原则来计算违约金,却想非法索要四万元违约金并作除名处理。
在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在时任所长助理的郑典勇多次劝留并口头约定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条件之下,毛昌放弃了月薪18k+五险一金+年终双薪的新兴VR产业创新创业的录用offer,同意重新入职于第三研究所新成立不久的水声技术研究部从事部门项目升级换代的Linux系统创新工作,并更换了工作证编号还提交过社保卡相片给所人力资源部。期间,毛昌还担任过显控组组长,按照多任部门领导(郑典勇、董雷、田甜)的要求并结合水声部门等项目实际,与石建飞和陆瑶等沟通项目任务需求和界面设计元素,独立开发实现了产品原型并演示。之后,还独立调研撰写过《新一代ROV手持定位显控设备研制》、《基于Linux和Qt平台面向蛙人的医疗监护仪研制》和《多波束成像声纳嵌入式Linux实现分析》等立项建议书,并就面向海洋的智能设备和海军装备研究方向书面提交了“三新工作”汇报,以及拟申请当代AI与古老易经范式融合及应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争取经费资助。2017年12月,毛昌又被所内调整到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声公司)从事嵌入式AI音视频技术研究。期间,第三研究所原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铁煜和慧声公司总经理张焕胜安排毛昌担任项目负责人,并与北京捷通华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善亭等沟通合作研发Linux智能语音终端新品。但最后公司又未提供相应的项目研发资源保障,尤其是劳动条件,继而迫使毛昌自费购买笔记本电脑做AI应用基础研究。
二、2019年,申请人与中国电科及成员单位多方的劳动人事争议
直到2019年7月开始,毛昌与第三研究所及慧声公司三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第三研究所既不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文件规定来处理毛昌的2014年度考核更正和职称评定等权益损害,也不同意(人社部规〔2017〕4号)和《人社部发〔2019〕137号)的在岗或离岗双创政策。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第三研究所更没有通知毛昌进行数据采集和签字确认《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另外,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还对毛昌乱调岗降薪,更不遵守劳动与社保法规为其缴纳齐全五险等。
在三方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之下,2019年9月5日,毛昌被逼诉诸法律,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了被迫辞职等请求。9月18日,毛昌收到第三研究所工会发放的500元结婚慰问金。9月26日,毛昌在公司微信群里告知了张小博总经理(现为国家电投集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科技与质量部主任)和雷鸣副总经理被迫辞职回南昌结婚,并出具了劳动仲裁凭证。2019年10月以后,第三研究所停发了毛昌工资。10月28日,毛昌还回过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结婚喜糖,等待善后事宜和劳动仲裁,直到12月24日,双方首次仲裁举证日期。此后,毛昌在外求职。
2020年1月2日,毛昌收到了正在IPO的北京某电力公司的录用offer(月薪25K+年终奖+五险一金)。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名称作为被申请人仲裁时,被确认为单位主体注销。1月17日,毛昌就给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被左青签收了。然而不幸地是,3月31日,贵为党委书记兼所长的王磊和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的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作出违法开除毛昌处分,迫使毛昌继续通过司法途径伸冤维权,导致其至今都难以正常就业,给其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021年期间,毛昌收到的多份录用offer平均月薪30K+,年薪40万左右,并有一家上海公司的五险一金实缴凭证),以及本该享有的在京生育登记权、新生儿申报上户与及时领取失业金或失业补助金救济权等人权保障,还引发了夫妻分裂等多重精神伤害。
直到2023年10月31日,毛昌向第三研究所申请调取了其人事档案,经查阅发现并没有机构编制部门的入编审批表,以及人社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套改表、工程师职称评审表和申报表等关键材料存档。取而代之的是来历不明的任职资格和聘任通知,更没有给毛昌颁发纸质版或电子版的工程师职称证书。毛昌多次向第三研究所联系索要均无果,纯属滥用职权违法存档,理应依规撤销。
回顾毛昌在中国电科央企工作六年多的工作经历,毛昌连第三研究所最基本的主体全称都不知道,更别说该事业单位“三定”或“九定”方案,以致于三方发生争议逼迫毛昌多次仲裁和起诉时,因主体全称问题搞错了而被撤回或退回。因此,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手续、工资套改、考核处分、编制档案和社保改革等五方面的国家文件政策规定,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得出以下几个事实:
首先,第三研究所与毛昌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的基础。第一,毛昌所签的2013年版《入所服务协议》从内容和形式上均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等文件规定,更未经有关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实质为劳动合同。第二,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文件第23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2014年1月以后,毛昌通过所内招聘等不同形式入职到第三研究所全资公司,并受其交叉混同用工管理。
其次,第三研究所并没有将毛昌纳入事业编制的招录手续,毛昌也没有享有过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一,查阅毛昌的人事档案可知,既没有中央编办的入编审批文件,也没有人社部的报批或备案表,更没看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表、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审批表、工程师职称评审表和申报表等关键材料存档。第二,第三研究所没有通知毛昌进行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数据采集与签字确认,以及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三十条公正处理毛昌的2014年度的考核更正和职称评定等合法权益损害。此外,如上所述第三研究所既不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的在岗或离岗双创政策,第三,从入职到离职,第三研究所发放给毛昌的工资条显示也没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资项,转正定职定级也没有拟定工资级别。在第三研究所作出违法解除所谓“人事关系”之前的5个月(也就是2019年11到2020年3月),所有工资停发为0,完全不符合《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等文件的工资待遇发放规定。第四,从先后延期出具的《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证明》上看,第三研究所均没有写明毛昌从事的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和职称职务,更没有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职称评审表和职称证书。第五,从人事档案转递上看,如作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按照级别管辖或隶属关系原则其人事档案理应转递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在职期间,第三研究所没有依法让毛昌参加职工医保,也没有出具过依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财政部备案过的单位公费医疗细则文件,以及有相应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凭证。第三研究所更没有告知毛昌属于财政部供养人员或出具毛昌享受过公费医疗的直接凭证。如果这样,就代表毛昌享受过“公费医疗”吗?那2008年到2010年毛昌曾在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那岂不是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也属于公费医疗事业单位,当时毛昌也属于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吗?
最后,即使事业单位作出开除事业编制人员的处分决定,也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三十条等行使正当程序并告知申请人不服的申诉途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存入受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然而,第三研究所作出开除毛昌的处分存档,并将人事档案转递给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时却被拒收。2023年毛昌调取人事档案时,开除处分却无故撤销了。故第三研究所纯属滥用职权违法存档撤档坑害毛昌。
此外,根据北京法院(2018)京01民终7956号和(2019)京民申2115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行终117号和(2021)京01行终119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13年毕业入职中国科学院等事业单位只解决北京户口没有事业编制的同届校友可知,解决北京户口和事业编制是两码事。何况实际上,虽然毛昌形式上办理了“京户”身份证,但并未享有生育登记等人权保障。2021年7月,因毛昌户籍原因办理不了生育登记而不能为新生儿上户。被中国电科王磊领导班子滥用职权坑害的毛昌难以正常入职也报销不了生育保险,也领取不了失业金。试问这样的“北京户口”有何意义?
综上,毛昌属于中央企业职工而非事业编制人员,依法依规应按企业职工参保,而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为了逃避法定责任却不给毛昌缴齐缴清五险社保而是让其像中国电科集团下属京外单位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类案申请人一样参照所谓事业编制人员的部分工资项目和社保缴纳以实现瞒天过海和混淆视听的目的,但京外法院都作出了劳动关系认定的正确判决。有关案号具体为:(2019)豫01民终2288号、(2022)陕0113民初9649号、(2022)陕0113民初9650号。
以上所述,贵院可以逐一核实,望早日秉公办案并作出裁决,维护公平正义!
申请人:毛昌
2024年12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