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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科央企受害员工五年多事业编制冤屈与民生再就业向司法部申请国务院终裁,

久拖不办,共和国首都还有人权保障吗?

 

一、从2012年校招签订三方到入职中国电科央企成员有关研究部和子公司

       2007年10月10日,毛昌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人事处签订了《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2009年8月,毛昌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并收到了聘文和证书,属于干部身份。2010年5月下旬,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的毛昌提出了辞职。6月24日,所在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月1日,毛昌前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了职工养老保险对账单》参保凭证。同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第三研究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拿到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因环球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的需要,3月8日,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毛昌入职第三研究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见习并按照何永刚主任和人事处王伟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在7月16日新职工入职培训时,按第三研究所人事处的要求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让毛昌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的《入所服务协议》,以及《干部履历表》和《大中专生院校毕(结业)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一份2023年经查阅调取的毛昌人事档案,其中定级定职审批表和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公章,也未拟定工资级别。另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

       2014年1月,毛昌通过所内招聘到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叫舰内通信技术研究部)从事船载自动电话新品探索与立项论证。当时在缺乏真机样品等条件保障下,借助两块ARM板卡和PC显示器等硬件组合加班加点调试与开发,同年12月初当面给魏金光、初俐君、乔美生和周斐等领导和同事们做了现场演示汇报,还提出了产品级解决方案并争取过立项。然而年底魏金光等却作出了乱打毛昌年终考核的不公处理,以致于影响了毛昌2014年的年终奖数额及后续2015年职称评定。从2015年6月开始,魏金光就长期安排毛昌在外出差。直到11月24日,不同意转岗的毛昌在遭到魏金光、乔美生和周斐胁迫并经时任副所长的王磊在《调动工作交接材料清单》的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其调出。因向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调动不成便向所人力资源部刘黔主任告知了被迫离职。12月19日,毛昌接到所人力资源部丁贺的电话通知回所办理辞职,却被索要四万违约金并除名。

       在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在时任所长助理的郑典勇多次劝留并口头约定劳动合同等条件之下,毛昌放弃了月薪18k+五险一金+年终双薪的新兴VR产业创新创业的录用offer,同意重新入职于第三研究所新成立不久的水声技术研究部,并更换了工作证编号还提交过社保卡相片给人力资源部。期间,毛昌还担任过显控组组长,按照多任部门领导(郑典勇、董雷、田甜)的要求并结合水声部门等项目,独立调研撰写过《新一代ROV手持定位显控设备研制》、《基于Linux和Qt平台面向蛙人的医疗监护仪研制》和《多波束成像声纳嵌入式Linux实现分析》等立项建议书,并就面向海洋的智能设备和海军装备研究方向书面提交了“三新工作”汇报,以及拟申请当代AI与古老易经范式融合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7年12月,毛昌又被所内调整到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声公司)从事嵌入式AI音视频技术研究。期间,第三研究所铁煜和慧声公司张焕胜安排毛昌担任项目负责人,并与北京捷通华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善亭等沟通合作研发Linux智能语音终端新品。但最后公司又未提供相应的项目研发资源保障,尤其是劳动条件,继而迫使毛昌自费购买笔记本电脑做AI应用基础研究。

 

二、2019年,毛昌与中国电科下属三所及其子公司三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

       直到2019年7月开始,毛昌与第三研究所及慧声公司三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第三研究所既不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文件规定来处理毛昌的2014年度考核更正和职称评定等权益损害,也不同意人社部的在岗或离岗双创政策。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第三研究所更没有通知毛昌进行数据采集和签字确认《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另外,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还对毛昌乱调岗降薪,更不遵守劳动与社保法规为其缴纳齐全五险等。

       在三方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之下,2019年9月5日,毛昌被逼诉诸法律,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了被迫辞职等请求。9月18日,毛昌收到第三研究所工会发放的500元结婚慰问金。9月26日,毛昌在公司微信群里告知了张小博和雷鸣两位经理被迫辞职回南昌结婚,并出具了劳动仲裁凭证。2019年10月以后,第三研究所也停发了毛昌工资。10月28日,毛昌还回过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结婚喜糖,等待善后事宜和劳动仲裁,直到12月24日,双方首次仲裁举证日期。此后,毛昌在外求职。

       2020年1月2日,毛昌收到了正在IPO的北京某电力公司的录用offer(月薪25K+年终奖+五险一金)。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名称作为被申请人仲裁时,被确认为单位主体注销。1月17日,毛昌就给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被左青签收了。然而不幸地是,3月31日,贵为党委书记兼所长的王磊和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的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作出违法开除毛昌处分,迫使毛昌继续通过司法途径伸冤维权,导致其至今都难以正常就业,给其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021年期间,毛昌收到的多份录用offer平均月薪30K+,年薪40万左右,并有一家上海公司的五险一金实缴凭证),以及本该享有的在京生育登记权、新生儿申报上户与领取失业金救济权等人权保障,还引发了夫妻分裂等多重精神伤害

       直到2023年10月31日,毛昌向第三研究所申请调取了其人事档案,经查阅发现并没有机构编制部门的入编审批表,以及人社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套改表、工程师职称评审表和申报表等关键材料存档。取而代之的是来历不明的任职资格和聘任通知,更没有给毛昌颁发纸质版或电子版的工程师职称证书。毛昌多次向第三研究所联系索要均无果,纯属滥用职权违法存档,理应依规撤销。

      回顾毛昌在中国电科央企工作六年多的工作经历,毛昌连第三研究所最基本的主体全称都不知道,更别说该事业单位“三定”或“九定”方案,以致于三方发生争议逼迫毛昌多次仲裁和起诉时,因主体全称问题搞错了而被撤回或退回。因此,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手续、工资套改、考核处分、编制档案和社保改革等五方面的国家文件政策规定,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得出以下几个事实

      首先,第三研究所与毛昌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的基础,毛昌所签的2013年版的《入所服务协议》本质为劳动合同。此外,2014年1月以后,毛昌通过所内招聘等不同形式入职到第三研究所全资公司,并受其混合用工管理。

      其次,第三研究所并没有将毛昌纳入事业编制的招录手续,毛昌也没有享有过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一,查阅毛昌的人事档案可知,既没有中央编办的入编审批文件,也没有人社部的报批或备案表,更没看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表、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审批表、工程师职称评审表和申报表等关键材料存档。第二,如上所述第三研究所既不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等双创政策,也没有通知毛昌进行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数据采集与签字确认,以及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三十条公正处理毛昌的2014年度的考核更正和职称评定等损害。

       在职期间,第三研究所没有依法让毛昌参加职工医保,也没有出具过依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财政部备案过的单位公费医疗细则文件,以及有相应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第三研究所更没有告知毛昌属于财政部供养人员或出具毛昌享受过公费医疗的直接凭证。如果这样,就代表毛昌享受过“公费医疗”吗?那2008年到2010年毛昌曾在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那岂不是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也属于公费医疗事业单位,当时毛昌也属于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吗?

      再次,从入职到离职,第三研究所发放给毛昌的工资条显示也没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级工资项,转正定职定级也没有拟定工资级别。在第三研究所作出违法解除所谓人事关系之前的5个月(也就是2019年11到2020年3月),所有工资停发为0,完全不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规定。

     最后即使事业单位作出开除事业编制人员的处分决定,也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三十条等行使正当程序并告知当事人不服的申诉途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存入受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然而,第三研究所作出了对毛昌的处分决定并存档,最后又无故撤销了。故第三研究所纯属滥用职权搞莫须有违法除名坑害毛昌。

      此外,根据北京法院(2018)京01民终7956号和(2019)京民申2115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行终117号和(2021)京01行终119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13年毕业入职中国科学院等事业单位只解决北京户口没有事业编制的同届校友可知,解决北京户口和事业编制是两码事。何况实际上,毛昌只是形式上办理了“京户”身份证。2021年7月,因毛昌户籍原因办理不了生育登记而不能为新生儿上户。被中国电科王磊领导班子滥用职权坑害的毛昌难以正常入职也报销不了生育保险,也领取不了失业金。试问这样的北京户口有何意义?

     综上所述,毛昌属于中央企业职工而非事业编制人员,依法依规应按企业职工参保。而第三研究所为了逃避法定责任却不给毛昌缴齐缴清五险社保而是让其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和社保以混淆视听。

 

三、2023年,毛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却被王芳法官胡乱驳回

       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作为被告主体名称不适格(《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3556号)等法律文书发现该名称曾作为企业法人主体早已注销了),在经历多次劳动仲裁无果和不予受理后,2020年8月14日,毛昌不得不再以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作为主体名称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而一审主审法官李文丹法官未先作出裁定就当庭宣布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判决书的案由又从劳动争议判为人事争议。不服一审判决的毛昌就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审法官杜丽霞继续未对央保中心的参保登记做合法性审查加以排除就枉加采信,也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告知原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事业编制争议;针对双方的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也是主观臆断径行裁判而不做实质查证。

        此外,即使判决为人事关系,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唯一入库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纠纷案(2021)闽05民终3252号和(2022)闽民再24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为《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故两审法院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直到2023年10月31日,毛昌向第三研究所申请调取了其人事档案,并附加京内外事业编制人事关系认定类案裁判检索报告等材料,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受理后,王芳法官却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和第十条等规定作出释明回应,就胡乱驳回。最终,毛昌不得不继续追查,发现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违规登记且不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并予以更正,便向人社部复议机构提起了行政复议。

 

四、有关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及其参保登记的党中央和人社部的文件依据

1、《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中编发〔2017〕1号第九条

      第九条规定,全国机构编制核查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对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垂管派出机构核查工作负责。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本地区核查工作负责。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核查工作,依法依规提供核查所需资料信息,对发现问题予以说明。

2、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十三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

      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5、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改革参保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5]187号)、《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和《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首次征缴相关数据确认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7〕17号)。

6、《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五、2024年,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申请国务院裁决。司法部签收邮件已一个月了,至今仍未登记录入系统受理。

      2023年10月6日,毛昌给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公开的收件邮箱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发送了Email(显示已发送成功),咨询索要毛昌以何种编制身份参保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由此,毛昌首次向央保中心提出过反映(异议),但一直没收到回复。直到2024年3月8日上午,毛昌就亲自到央保中心服务大厅向前台工作人员口头要求出示所谓事业编制身份的参保资格证明材料,也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审核)其参保资格等请求的书面申请。但央保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会受理个人申请而拒收,却把责任推给原用人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第三研究所)。无奈之下,当天上午,毛昌就到央保中心所在大厦斜对面的安外邮局被逼通过EMS快递派送(邮件单号为:1270366798502)。3月11日,央保中心签收了毛昌邮寄的EMS,但至今仍未就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给毛昌作出针对性的实质答复,却想歪解诉求以混淆事实而不予以更正,迫使毛昌不得不向人社部提起行政复议。

       然而人社部复议机构受理后经过审理,继续歪解公开(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和参保登记信息是一回事,还拒不组织听证并无正当理由地驳回了毛昌的复议请求。首先,因案情较为复杂而延长审理,毛昌多次要求人社部复议机构依法组织听证却被无故拒绝。该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其次,无视毛昌提交的证据材料且未逐一审查、质证或提出不采信的理由。最后,人社部复议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听取毛昌的意见时,更没有主动说明听取意见的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话过程中原告还没说完中断后就不了了之。

       综上,毛昌认为人社部复议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于2024年9月18日通过邮政EMS(邮件号:1297973286530)向司法部申请国务院裁决。9月20日,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签收。为此,毛昌多次电话和现场追问案件受理情况,司法部答复仍未登记录入系统。民生为大,生命至上,共和国首都人权何以保障?

六、2024年,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国务院裁决。司法部已受理了四个月,但至今仍未组织听证,也未出具复函。

       毛昌不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京人力社保局)何时作出了不继续履行失业金给付的行政行为?针对这一行为,毛昌多次与北京人力社保局及其下属有关部门沟通,并向北京市司法局电话咨询,按其要求于2024年5月10日和5月24日依次邮寄送达了多份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同年5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以下简称201号决定书)。毛昌对201号决定书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于6月12日向司法部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国务院裁决。经过多次电话咨询,毛昌获悉司法部于6月18日受理。此后,鉴于案件涉及的第三人为央企及其多个成员单位,且当事人对毛昌属于何种编制身份分歧较大,法律关系又牵扯民行交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强烈要求听证审理,于9月18日通过邮政EMS(邮件号:1297973286530)向司法部提交了《国务院裁决听证申请书》。

       至今为止,司法部受理201号决定书已过了四个月,仍未组织听证,也未出具复函。第五次进京伸冤的毛昌偶发感冒咳嗽好几天仍未痊愈, 不得不先以个人身份建立医保账号以防大病。民生为大,生命至上,共和国首都人权何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