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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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北京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京人力社保局)何时作出了不继续履行失业金给付的行政行为?针对这一行为,申请人多次与北京人力社保局及其下属有关部门沟通,并向北京市司法局电话咨询后,申请人按要求于2024年5月10日和5月24日依次给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多份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申请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特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裁决。
复议请求:
-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
- 依法审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文件的合法性及其适用对象范围;
- 依法直接受理或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事情经过
2013年3月8日,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毛昌入职央企成员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该单位主体名称有注销歧义)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2014年1月以后,通过所内招聘等不同方式,毛昌先后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直到双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协商不成,2019年9月5日,毛昌被逼诉诸法律,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被迫辞职等请求。9月26日,毛昌也在公司微信群里,出具了劳动仲裁凭证,并告知被迫辞职回乡结婚。10月28日,毛昌也回过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直到12月24日,双方首次仲裁举证日期。然而不幸地是,2020年3月,贵为党委书记的王磊和纪委书记的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毛昌。
至今为止,被坑害难以正常入职的毛昌仍在伸冤维权。2023年12月20日,根据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便民中心,电话为010-64309178)工作人员的指导,毛昌在北京人力社保局的微信公众号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申请。12月21日,毛昌再前往街道便民中心按工作人员要求当场书写并提交了开通医保账号的《个人申请》和领取失业金的银行卡信息。2024年2月1日,毛昌收到了显示为北京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2月7日,毛昌的银行卡收到了户名为北京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三个月“失金”转账汇款。同时,毛昌在“北京人社”官方微信公众号也能查询到已申领了三个月的记录,并显示出核准的失业金享受起止日期为2023年12月到2025年3月。
但从2024年3月16日开始,失业金一直都没有发放到账。为此,毛昌多次电话联系街道便民中心、北京人力社保局下属部门(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就业促进中心就业帮扶处)和北京12333热线电话询问原因,客服回复说要等次月15日才能发放上月的失业金。可等到4月16日,毛昌还没有收到发放三月份的失业金,就再电话联系以上有关部门,得到回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文件,毛昌没有职工医保账号,办理不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就领取不了失业金。除非走灵活就业方案以建立个人医保账号。
此后,毛昌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及其下属部门沟通无效后,再向北京市司法局(电话:010-55564958或010-55564959)咨询。2024年4月30日,毛昌按要求向北京人力社保局邮寄送达了《行政给付履责申请书》。5月7日上午九点零八分,作为北京人力社保局负责失业金发放的直属单位北京市就业促进中心就业帮扶处(电话为010-84018246)接到毛昌拨打的电话并作出答复告知:“我们按政策来办。”5月10日,毛昌首次给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补正要求后续又邮寄送达了一式两份的行政复议申请等材料。
二、理由
(一)、依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49号)等文件,并结合已发放三个月失业金的账户可知,失业保险金行政给付属于北京人力社保局的法定职责。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三条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又根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49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由市、区(县)、街(乡)三级调整为市级一级发放,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7日通过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发放至本人存折(卡)中。
综上所述,再结合已发放三个月失业金的账户可知,失业保险金行政给付应是北京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被申请人罔顾主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断章取义未做实质内容审查就草率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复议决定》也未遵循《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的规范要求正确书写申请人的住所(联系地址),更未告知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如上事情经过和给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复议申请书所述,毛昌首先不服的是北京人力社保局何时作出了不继续履行失业金给付的行政行为?在毛昌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下,北京人力社保局应及时发放以保障毛昌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属于其法定职责。听信了北京市司法局咨询人员的建议才给北京人力社保局邮寄履责申请书。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文件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综上,无论申请人何种身份人员(事业编或企业编),在满足领取失业金条件下,都应及时发放失业金以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据材料清单。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规范性文件名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文号: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
申请审查事项
1、与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现行仍有效的法规政策是不是相冲突;
2、制定主体、制定目的、制定过程是否符合规范,适用的对象范围是否包括在中央单位工作但没有参加北京市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申请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与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现行有效法规政策相冲突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此外,还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文件规定,对已参保的单位,要检查其履行缴费义务的情况,以及这些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按照“两个条例”规定加以落实。
二、适用的对象范围不适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第三条规定,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针对该规定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有没有包括在中央单位工作但没有参加北京市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随附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文件。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