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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裁决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申请人首次给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续再根据补正要求,于5月24日又邮寄送达了一式两份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以下简称201号决定书)。申请人不服201号决定书,于6月12日给贵院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等材料。经过多次向贵院电话咨询,申请人获悉贵院于6月18日受理。至今已过了三个来月,鉴于案件涉及的第三人为央企及其多个成员单位,且当事人对申请人属于何种编制身份分歧较大,法律关系又牵扯民行交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强烈要求听证审理。
申请听证事项:
1、根据中央文件并结合毛昌在央企工作的事实经过,毛昌不属于中央事业编制而是中央企业编制人员,依法依规应按企业职工参保登记并追缴五险社保。不然,请求被申请人责令下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示对毛昌作出只需缴纳失业和工伤两险的参保登记资格证明材料或者国务院可依职权向有关行政部门调取《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的复函》;
2、毛昌不属于《北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文件提及的享受过用人单位公费医疗待遇人员。不然,请求被申请人要求央企用人单位出示有关凭证或国务院可依职权向财政部核查。
3、审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文件的合法性和适用对象范围,被申请人应责令下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履行失业金行政给付等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
一、在央企工作的事实经过
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2009年8月,毛昌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证据1),就属于干部身份。2010年5月,考取全日制硕士的毛昌提出辞职。6月24日,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据2)。7月1日,毛昌前往社保机构打印了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证据3)。同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第三研究所)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证据10)。2013年1月,毛昌拿到了硕士毕业双证和就业报到证(证据11)。
因所控项目需要,3月8日,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毛昌入职第三研究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见习(证据12)并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入职培训时,按第三研究所人事处的要求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让毛昌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的《入所服务协议》(证据5),以及《干部履历表》和《大中专生院校毕(结业)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一份(证据8)。另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证据4)。
2014年1月以后,通过所内招聘等不同方式,毛昌先后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证据14到23)。直到双方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后,第三研究所既不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组部)和人社部联合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来处理毛昌的考核更正和职称评定等权益损害,也不同意人社部双创政策,还乱调岗降薪且不提供劳动条件保障,更不遵守劳动与社保法规缴纳齐全五险等。为此,经过多次协商无果,2019年9月5日,毛昌被逼诉诸法律,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被迫辞职等请求。9月26日,毛昌也在公司微信群里,出具了劳动仲裁凭证,并告知公司领导被迫辞职回南昌结婚。2019年10月以后,第三研究所也停发了毛昌的工资。10月28日,毛昌也回过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和劳动仲裁。直到12月24日,双方首次仲裁举证日期。
不幸地是,2020年3月31日,贵为党委书记兼所长的王磊和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的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作出违法开除毛昌处分,导致至今毛昌都难以正常就业,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夫妻分裂等多重精神伤害(证据24)。
二、理由
1、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招录手续、工资套改、考核处分、编制档案和社保改革等五方面的国家文件政策规定,并结合证据4到证据9,毛昌与第三研究所既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也没有中编办的入编审批文件,也没有人社部的报批或备案表,也没看到中组部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要材料存档,也没有看过第三研究所公费医疗细则文件或享受过公费医疗的凭证,更没有参与事业单位的工资套改并调整过基本工资标准的审批,也没有参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数据采集与签字确认。因此,毛昌不属于中央事业编制而是中央企业编制人员身份;不然,请求国务院依职权向有关部门调取《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的复函》。只是第三研究所为了不缴齐缴清五险社保而让毛昌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直到双方发生争议,第三研究所却又不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来处理。主要国家文件依据如下:
2005年12月20日,原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
2015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
2016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
2018年1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12号);
1995年12月14日,原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
2012年8月22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
2023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第三十三条;
2、毛昌没有享受过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文件和用人单位所指的公费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只是每年给毛昌发放 500 元的医疗补贴来代替职工医疗保险。不然,请求被申请人要求央企用人单位出示有关凭证或国务院可依职权向财政部核查。
2011年12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7号),标志着北京市公费医疗改革全面展开,涉及的单位主要包括中央、市级、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像中国航天类央企所属的在京事业单位就属地化参加了北京市的职工医疗保险,而不是像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这样每年给毛昌发放 500 元的医疗补贴来代替职工医疗保险。
即使如中国电科成员单位自称的属于“公费医疗”事业单位,但根据 1989 年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出台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第十七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因此,如果毛昌享受了所谓的“公费医疗”,根据上述有关文件依据,所在单位应该有专门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能出具公费医疗凭证。再如享受了“公费医疗”就能代表属于全额拨款性质的事业编制的话,那2008年到2010年之间曾在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毛昌,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那岂不是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也属于事业单位吗?更何况毛昌都没看过所在单位有关“公费医疗”的文件细则或规定,所在单位也没出具证据证明毛昌属于财政部供养人员。
至今仍被中国电科王磊班子坑害无业在家的毛昌仍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是不是还在享受公费医疗,仍是事业编制人员,继续由财政部供养着?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文件与《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三条和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文件第一条等规定相冲突,不符合立法目的和北京医保现状,适用对象应做修改。因此,被申请人应责令其下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履行失业金行政给付等法定职责。
综上,鉴于本案对于毛昌影响重大且关系民生与就业,请求国务院尽早安排听证审理,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随附证据材料清单加以佐证。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务院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被申请人之二: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
法定代表人:王涛;联系电话:010-89946812
第三人之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之二: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
第三人之三: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之四: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作出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且不履责公开(审核)申请人参保资格予以更正的行政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作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以下简称30号决定书)驳回毛昌复议请求的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未被依法受理也不依规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的法律文书来保障毛昌诉权行使以便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证据14、15和16)。因此,申请人不得不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裁决。
裁决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一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确认被申请人二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申请人作出参保登记且不履责行为违法;
3、责令被申请二履责公开(审核)申请人的参保资格并予以更正,即责令被申请二撤销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事实与理由:
一、事情经过
2023年9月21日,怀着对事业编制身份有异议的受冤申请人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编办)的举报邮箱
2023年10月6日,毛昌就给央保中心公开的收件邮箱
2024年3月11日,毛昌还前往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填写提交了公开其在央保中心的参保登记信息申请表(证据5)。3月29日,毛昌收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4]84号,以下简称84号告知书)。4月8日,不服84号告知书的毛昌就向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6和7)。4月16日,根据人社部复议机构的补正要求的“一事一申请”原则(证据8),毛昌就对原行政复议申请书材料分拆,再次送达了一份针对84号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书》和一份针对央保中心履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9)。4月22日,毛昌签收了人社部复议机构针对84号告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29号,以下简称29号受理书),以及针对央保中心履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30号,以下简称30号受理书)(证据10)。5月3日,毛昌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阅卷申请书。5月20日,毛昌签收了针对84号告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29)号,以下简称29号决定书)。6月17日,毛昌签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告知书》。接着6月20日,毛昌又签收了人社部复议机构的《关于延期作出复议决定的通知》(证据11)。7月15日,毛昌签收了人社部重新作出答复的84号告知书。7月18日,毛昌签收了针对央保履责的30号决定书(证据13)。
以下回顾毛昌在中国电科下属二级、三级成员单位和公司的工作经过:
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证据17)。2009年8月31日,毛昌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证据18),就已属于干部身份。2010年5月,考取全日制硕士的毛昌提出辞职。6月24日,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月1日,毛昌前往社保机构打印了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证据19)。同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第三研究所)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拿到了硕士毕业双证和就业报到证(证据26)。因所控项目需要,3月8日,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毛昌入职央企成员单位第三研究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见习并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入职培训时,按第三研究所人事处的要求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让毛昌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的《入所服务协议》(证据21),以及《干部履历表》和《大中专生院校毕(结业)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一份(证据24)。另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证据20)。
2014年1月以后,通过所内招聘等不同方式,毛昌先后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证据26到37)。直到双方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后,第三研究所既不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组部)和人社部联合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来处理毛昌的考核更正和职称评定等权益损害,也不同意人社部双创政策,还乱调岗降薪且不提供劳动条件保障,更不遵守劳动与社保法规缴纳齐全五险等。为此,经过多次协商无果,2019年9月5日,毛昌被逼诉诸法律,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被迫辞职等请求(证据38)。9月26日,毛昌也在公司微信群里,出具了劳动仲裁凭证,并告知公司领导被迫辞职回南昌结婚。2019年10月以后,第三研究所也停发了毛昌的工资。10月28日,毛昌也回过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和劳动仲裁。直到12月24日,双方首次仲裁举证日期。然而不幸地是,2020年3月31日,贵为党委书记兼所长的王磊和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的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作出违法开除毛昌的决定(证据48)。
二、理由
I、当毛昌被第三研究所王磊领导班子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诉诸法律时,违规作出参保登记的央保中心始终未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告知毛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从而引发北京三级法院李文丹、杜丽霞和王芳等主审法官枉加采信了其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凭证,支持了第三研究所辩称毛昌为其事业编制职工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主张,由此造成(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2023)京民申7307号)系列人事争议民生冤案,致使毛昌百万元以上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夫妻分裂多重精神伤害。
1、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招录手续、工资套改、考核处分、编制档案和社保改革等五方面的国家文件政策规定,并结合毛昌的毕业生进京接收函(证据20)、入所服务协议(证据21)、毛昌的人事档案(证据24)、北京公安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的入户材料(证据25)、中编办的邮件回复(证据23),毛昌与第三研究所既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也没有中编办的入编审批文件,也没有人社部的报批或备案表,也没看到中组部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要材料存档,也没有看过第三研究所公费医疗细则文件或享受过公费医疗的凭证,更没有参与事业单位的工资套改并调整过基本工资标准的审批,也没有参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数据采集与签字确认。可见,毛昌不是中央事业编制的人员身份,而是中央企业编制职工的人员身份;不然,请求两被告出示毛昌具有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参保资格或向有关行政部门调取《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的复函》。但毛昌所在的中国电科成员公司为了不缴齐缴清五险社保而让其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直到双方发生争议,第三研究所却又不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来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国家文件依据及条款罗列如下:
1)、招录手续文件
1994年3月25日,原人事部印发的《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第二条;
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2005年11月16日,原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2005年12月20日,原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
2)、工资套改文件
2004年7月12日,原人事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
2006年6月15日,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
2015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
2016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
2018年1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12号);
3)、考核处分文件
1995年12月14日,原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
2012年8月22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一条;
2023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第三十三条;
4)、编制档案文件
2017年5月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中编发〔2017〕1号)第九条;
2019年8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01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5)、社保改革文件
1989年8月9日,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
1990年2月24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卫公字〔1990〕100号);
1999年8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三条;
2000年8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
2004年12月16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011年12月10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京政办发〔2011〕67号);
2015年2月,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015年4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2015年12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7号);
2017年6月1日,《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
2、解决北京户口和事业编制是两码事。何况实际上,毛昌只是形式上办理了“京户”身份证,不能为新生儿申报生育等级上户,不能报销生育保险和领取失业金。
首次,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2019)京民申2115号民事裁定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月28日作出的(2018)京01民终7956号民事裁定书显示:199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以(98)人字39号函请示国家人事部办理某某的工作调动,并获得了国家人事部人调干[1998]470号文件批准同意,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但最后该职工并未获得事业编制身份而引发了诉讼。
其次,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行终117号行政判决书载明:“虽然李文辉对其是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在编干部这一事实不持异议,亦提交了《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入户通知单》(2004年9月15日)、《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以及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但上述证据仅能够证明李文辉毕业分配的情况及其系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教师。其是否属于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仍需要石景山区人社局根据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在本院庭审中,该局主张曾向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过核实。但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
最后,根据同届2013年毕业入职中国科学院等事业单位的校友,明确只解决北京户口没有事业编制。何况实际上,毛昌只是形式上办理了“京户”身份证。2021年7月,因毛昌户籍原因办理不了生育登记而不能为新生儿上户;被王磊领导班子滥用职权坑害的毛昌难以正常入职也报销不了生育保险,也领取不了失业金。试问这样的北京户口有何意义?
3、央保中心未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八十九条等规定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条件和终止登记申请资料,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以致毛昌与第三研究所之间发生了(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2023)京民申7307号)系列人事争议民生冤假错案,给毛昌造成了百万以上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夫妻分裂等多重精神伤害(证据48)。
首先,毛昌与第三研究所之间签订的《入所服务协议》,从形式和内容上看,该协议并非人事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也不符合《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并要明确载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另外,聘用单位(甲方)不仅要填写名称,还要填写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其次,虽然《入所服务协议》第一条载明:乙方一经录用,即为甲方事业编制正式职工。但如前所述,第三研究所并未将毛昌纳入事业编制人员序列的招录手续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与备案。对比2015年邢潇赓版《入所服务协议》第一条载明(证据22):乙方一经录用,即为甲方事业编制正式职工,建立人事关系。故毛昌签订的《入所服务协议》第一条明显缺少建立人事关系的基础。自2013年入职到2019年离职六年多,毛昌历经多个公司和部门的不同岗位(研发人员、显控组组长兼项目申请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工作过,如按国人厅发〔2005〕158号文件的人事聘用关系来,当时理应重新签订多份聘用合同。
再次,《入所服务协议》的单位名称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时,却被认为是曾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过的早已注销的企业法人主体(证据38到47)。如依法依规签订了人事聘用合同,至少单位主体名称不会产生歧义,也不致于毛昌多次仲裁和起诉而被第三研究所王磊和杨中庆领导班子滥用职权坑害,更不致于上有老下有小的毛昌仍难以正常就业而处于被失业状态。
最后,毛昌人事档案里的《大中专生院校毕(结业)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更没有经过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此外,本应存档的评审表等关键材料没有存入毛昌的人事档案里,取而代之的是来历不明的工程师资格、聘任通知,更没有给毛昌颁发纸质版或电子版的工程师职称证书。毛昌多次向第三研究所联系索要均无果。故应依法予以撤销。
至今为止,毛昌仍在伸冤维权,给其造成了至少百万元以上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录用offer平均月薪3万+,年薪40万左右,并有一家上海公司的五险凭证),以及夫妻分裂等多重伤害等(证据48)。
II、央保中心不履责公开(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并加以更正,迫使毛昌不得不向人社部提起行政复议。然而人社部复议机构受理后经过审理,却歪解公开(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和参保登记信息是一回事,且无正当理由驳回了毛昌的复议请求。因此,毛昌认为该复议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1、被申请人驳回复议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或不清:复议机关在事实认定未充分考虑毛昌提交的证据材料且未逐一审查、质证或提出不采信的理由,导致认为毛昌要求央保中心履行公开(审核)其参保资格等法定职责和参保登记信息公开当成一回事,以致于对案件事实错误认定。
首先,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才会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可见,被申请人之二先要审核毛昌的参保资格条件,才会有对应的参保登记信息,前后是因果关系,而非一码事。当时也是按人社部复议机构的补正要求的“一事一申请”原则分别提出两份不同的复议申请书。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被申请人二,在收到毛昌邮寄的信件后,出于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及保护其知情权的需要,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及分工,亦应及时向其他负责处理该事项的部门进行转交,更不能仅从邮件信封显示的标题信息就能判断原告申请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不看请求事项及其事由。而《毛昌参保资格等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公开申请人具有在贵中心的参保资格的相关材料,如属于国家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及其编制性质、信息采集表,以及所在原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等。在事实与理由方面,明确载明了“毛昌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的入所服务协议而非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2023年10月31日,毛昌向第三研究所申请调取了其人事档案后,发现没有中组部和人社部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职称评审表和申报表、晋升工资审批表,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等关键材料存档...........作为京外生源的应届生进京落户,所在单位并没有依据《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向人事部备案,走的是企业编制指标............然而,申请人在职期间从未收到过第三研究所有关数据采集的通知,以及填写或确认有关信息表等。因此,为弄清申请人在贵处的参保资格等信息材料,恳请贵中心履行法定责任,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毛昌在行政复议里提及的后两项请求,是在查找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根据其中的规定并结合实情明确细化出来的,本身就属于央保中心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告无需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故在复议阶段提出的履责请求合法合理。
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程序违法:首先,因案情较为复杂而延长审理,毛昌多次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却被无故拒绝(证据12);2024年4月5日首次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邮寄的申请书里就明确提出恳请以听证方式审理(证据7)。可见,被申请人之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其次,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未依法告知毛昌享有的程序权利,未充分听取毛昌的陈述和申辩意见。2024年6月14日15时07分,人社部复议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听取毛昌的意见时,更没有主动说明听取意见的法律依据,最后通话大约16分钟,还没说完就断了,也就结束了。故人社部复议机构又违反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第五条规定,可调取有关听取意见记录及录音等留证材料核实。
3、复议决定明显不公,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对申请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未能做到公正客观地处理毛昌的参保资格条件和其参保登记信息属于两事的前后关系,而是和被申请人之二一样歪解事实混为一谈。复议决定不仅未能查明事实纠错,还在未充分考虑毛昌合法权益受损并仍在伸冤的情况下,驳回了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人社部的行政复议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明显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起最终裁决,恳请贵院主持公道,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做出公正裁决,为弱势群众伸张正义,纠正冤假错案。
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据材料清单。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