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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本细则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九十五条之四规定订定之。
本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之一及第九十五条之三所称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团体及其他机构。
本条例第七十八条所称人民,指自然人及法人。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施行区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区。
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所定台湾地区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中华民国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转换身分为大陆地区人民,依第六条规定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
二、在台湾地区出生,其父母均为台湾地区人民,或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
三、在大陆地区出生,其父母均为台湾地区人民,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
四、在大陆地区出生,其父母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并于出生后一年内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
五、依本条例第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经内政部许可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回台湾地区定居者。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定居,并设有户籍者,为台湾地区人民。
本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所定大陆地区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在台湾地区或大陆地区出生,其父母均为大陆地区人民者。
二、在大陆地区出生,其父母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领用大陆地区护照或未依前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
三、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中华民国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转换身分为大陆地区人民,未依第六条规定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
四、依本条例第九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而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
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迄中华民国九十年二月十九日间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致转换身分为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湾地区原设有户籍,且未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得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台定居。
前项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其申请:
一、现(曾)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
二、有事实足认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之虞。
依第一项规定申请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返台定居之程序及审查基准,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本条例第三条所定大陆地区人民旅居国外者,包括在国外出生,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但不含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之下列人民在内:
一、取得当地国籍者。
二、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并领有我国有效护照者。
前项所称旅居国外四年之计算,指自抵达国外翌日起,四年间返回大陆地区之期间,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其有逾三十日者,当年不列入四年之计算。但返回大陆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怀胎七月以上或生产、流产,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二个月。
二、罹患疾病而离开大陆地区有生命危险之虞,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二个月。
三、大陆地区之二亲等内之血亲、继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陆地区死亡,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二个月。
四、遇天灾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变,且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未逾一个月。

 

在大陆办『台湾定居签注』流程

1️⃣申请定居签注
必备证件及资料:台湾个人户籍藤本、台湾身份证、大陆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户口本、大陆身份证。
办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提醒:现场办定居签注时,会手写一份申请,按承办人说的写就好。
当下会给一份领取定居签注回执,日期7天之后。

2️⃣領取『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定居』批准通知书
申请定居签注后,第三个工作日,出入境会电话通知,拿定居批准通知书(去派出所注销户口)。

3️⃣办理迁出证明(迁户/下户/除籍/注销户口)
准备证件及资料:大陆户口本、大陆身份证、(出入境给的)定居批准通知书。
办理部门:大陆户口管辖的派出所。提醒:办理时,要手写一份申请,主要写明“大陆什么地址,迁往台湾什么地址。”,迁出证明电脑录资料时,就会详细注明。方便后期办理『户籍注销公证书』和『台胞证』使用。
迁出证明办好时,大陆身份证派出所现场剪角,大陆户口本个人户口页收回。

4️⃣户籍注销公证书
准备证件及资料:派出所出的迁出证明、台湾身份证、台湾个人戶籍藤本(台湾户口名簿)、结婚证(建议备着)。
办理部门:公证处
两份公证书,一份公证处寄海基会,一份自己留存,自己留存这份一般7天后,公证处会电话通知领取。

5️⃣领取『定居签注』
所须资料:证件缴费回执、户口迁出证明。
按照回执日期,到出入境领取『大陆往来台湾通行证-定居签注』一次有效期6个月。

6️⃣领取户籍注销『公证书』
按照公证处电话通知的时间,到公证处,告知名字领取。

以上正常所须时间14工作天,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