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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酒仙桥派出所曹萌带队民警暴力执法违法行政弄虚作假胁迫诱供当事人非法取证,而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李子木等包庇又合污。

       现就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酒仙桥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执法违法行政,弄虚作假恐吓胁迫诱供当事人非法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恳请有关部门依法必须查清并撤销相关处罚或处罚无效。以下为案件发生的缘由和事实经过陈述。

       2019年9月,毛昌在公司微信群里向所在的单位领导提出被迫辞职并出具了申请劳动仲裁的凭证。2020年1月14日,首次劳动仲裁开庭时,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早已注销,主体资格不适,被仲裁员建议撤回。2020年1月17日,毛昌就再以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发起仲裁。然而不幸地是,2020年3月31日贵为党委书记兼所长的王磊、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的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毛昌,再历经劳动仲裁,以及一审和二审的民生冤案后仍无果。

       2023年5月4日,在裁判文书网上发现类案的毛昌首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申请了再审材料并被该院立案庭签收。6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短信回复“已过申诉期,超期退回”。三个月过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仍未作出任何裁定。8月8日起至8月23日,中国电科下属三所人力资源部刘黔、党群工作部吝鑫娜和法务部高媛媛等领导同事打着关心受害员工的名义顺道来看望毛昌父母,并约毛昌在广东见面谈谈。毛昌提出要翻案改判等诉求,需要单位拿出档案材料来质证,而单位久拖不给。9月16日,毛昌首次从深圳进京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现场再提交申请再审材料,但没被签收。9月28日和10月7日毛昌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及其上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网上提交了监督申请书和再审申请书,最后有关部门均未受理。

      为此,10月28日上午,毛昌便从深圳出发第二次进京再审申诉。10月29日晚上,毛昌就在北京一家民宿过夜。10月30日下午,毛昌前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时,遇到快下班不让进去办事。想到曾经所在的单位也在附近,因2019年离职发生争议被单位领导滥用职权违法除名且仍未缴清缴全五险社保并未办理档案转移等,毛昌就顺道赶过来。大概17:30左右到了单位门口,就效仿国内新闻报道那样,面对霸道强权作为,只是举旗抗议而已,没有影响车辆通行,更没有造成拥堵,很少有人上前驻足围观,更没有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调取的门口监控视频可证实)。

       不料没多久(监控视频显示为10月30日17时33分),来了几个人,不问缘由更没主动出示证件就暴力执法强行收缴物品并拉毛昌上车盘问了一段时间,没依法依规做询问笔录。在晚上,毛昌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就和他们拉拉扯扯并抗辩理论。毛昌也要求其出示人民警察证等相关执法证件也没出示。拉扯期间,毛昌的眼镜被跌落在地上,其中一块镜片与镜架还脱离了(此后询问都是在没带眼镜看不清的情形下,涉及签名和按手印都是按民警要求来做)。还有毛昌的右手也受伤流血了。参照受案登记表等记录的当晚19时38分“接报时间”,他们在19时40分(从单位门口到酒仙桥派出所将近4公里还多处带弯道,晚上在城市道路行驶两分钟就能到达明显违反常识)就将毛昌带到了酒仙桥派出所继续各种询问、搜身并收缴检查随带的行李箱、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物品、以涉嫌犯罪、国安局人员来调查和主动供认减轻处罚等为由恐吓胁迫诱供非法取证,以及采集毛昌的生物特征信息(如双眼、十指、身高、声音和肖像等)。面对暴力执法违法行政的酒仙桥派出所民警和明天还有事要去办,毛昌实在被逼无奈,只能尽量听从他们,以便尽早了事回归自由。直到当晚23:00,民警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自始至终,毛昌一直都没看过他们相关的警察证和执法证件。民警现场暴力执法时,没有打开执法记录仪,而是在动身前往派出所时打开的。有关的详细过程和时间记录,可调取单位门口的监控视频和执法记录仪等全程录像录音设备核实。

      考虑当晚没预定住处,毛昌就和另一位因涉嫌醉酒被带到派出所的人一起在办公区走廊里过夜。直到次日9:00办案民警来上班后,辅警才允许毛昌离开。

       2023年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24年1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询问当事人并做了法庭谈话。2024年3月,冤案必然会依法提审并纠错改判。

中共领导干部魏星的虚假证词,其根本没有和毛昌交流并劝导,可调取监控视频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