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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的反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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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领导:

      您好!

     本人名叫毛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受冤员工。2020年3月,因被贵为党委书记的王磊和纪委书记的杨中庆等领导班子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以致于毛昌至今仍难以正常入职,还在伸冤维权。2024年4月16日开始,毛昌又不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何时作出了不继续履行失业金给付的行政行为?2024年5月10日和5月24日,毛昌按要求依次给北京市人民政府邮寄送达了多份行政复议申请材料。5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6月10日,毛昌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邮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材料。6月12日,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单位收发室签收了。

      此后,毛昌多次向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电话咨询后,确认了案件的办理流水号为:000000202406180013。但想进一步获悉案件受理后适合何种程序(简易或普通)办理及其时间期限,以及承办人员联系电话,多次告知不清楚,对此也没有法律规定。

      参考毛昌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情况,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有关规定,都会有案件受理后,会依法告知申请人适用何种程序和作出裁决的时间期限规定。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向贵局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有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的法律解释。

     随附:

  • 身份证复印件;
  • 《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裁决的EMS邮寄信息》;
  • 过往一份《国法复函【2013】764号》案件办理信息;

 

反映人:毛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