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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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被告二: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
法定代表人:王涛;联系电话:010-89946812
第三人之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联系电话:010-68200821
第三人之二: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号
法定代表人:易克非;联系电话:010-59570055
第三人之三: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601-603室
法定代表人:赵颖;联系电话:010-59571191
第三人之四: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15号楼4层417
法定代表人:吴昕;联系电话:010-59571301
原告不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未履行法定职责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以下简称30号决定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
2、判令两被告出具有关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改革参保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文号为:人社厅[2015]187号、央险函〔2016〕8号和央险函〔2017〕17号;
3、依法确认被告二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不然,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
4、判令被告二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核查纠错撤销原告的参保登记;
5、判令第三人之一和第三人之二将原告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参保;
6、判令第三人之二撤销原告人事档案里部分无效的入所服务协议,以及来历不明的工程师资格、聘任通知;
7、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事情经过
2023年9月21日,怀着对事业编制身份有异议的受冤人毛昌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编办)的举报邮箱
2023年10月6日,毛昌就给央保中心公开的收件邮箱
3月11日,毛昌还前往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填写提交了公开其在央保中心的参保登记信息申请表。3月29日,毛昌收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4]84号,以下简称84号告知书)。4月8日,不服84号告知书的毛昌就向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4月16日,根据人社部复议机构的补正要求,毛昌再次向其送达了一份针对84号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书》和一份针对央保履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4月22日,毛昌签收了人社部复议机构针对84号告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29号,以下简称29号受理书),以及针对央保履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30号,以下简称30号受理书)。5月3日,毛昌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阅卷申请书。5月20日,毛昌签收了针对84号告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29)号,以下简称29号决定书)。6月17日,毛昌签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告知书》。接着6月20日,毛昌又签收了人社部复议机构的《关于延期作出复议决定的通知》。7月15日,毛昌签收了人社部重新作出答复的84号告知书。7月18日,毛昌签收了针对央保履责的30号决定书。
以下概述毛昌在中国电科下属二级、三级成员单位和公司的工作经过:
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2009年8月,毛昌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属于干部身份。2010年9月,考取硕士的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拿到了硕士毕业双证和就业报到证。因所控项目需要,3月8日,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毛昌入职央企成员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3556号)等文书发现该单位主体名称有注销歧义)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见习并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入职培训时,按第三研究所人事处的要求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毛昌就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的《入所服务协议》和一份《干部履历表》。此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
2014年1月以后,通过所内招聘等不同方式,毛昌先后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直到双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毛昌就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组部)和人社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和单位协商解决。直到2019年9月5日,毛昌被逼诉诸法律,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被迫辞职等请求。9月26日,毛昌也在公司微信群里,出具了劳动仲裁凭证,并告知被迫辞职回南昌结婚。10月28日,毛昌也回过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处理。直到12月24日,双方首次仲裁举证日期。然而不幸地是,2020年3月31日,贵为党委书记兼所长的王磊和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的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作出违法开除毛昌的决定。
二、理由
1、查询中国电科成员单位过往裁判文书和工商变更等公开信息,获悉到中国电科成员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名称变更。2013年3月入职时,毛昌所在单位的主体全称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电视电声研究所);2019年10月离职时,主体全称则为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名称曾经作为企业法人存在过。
据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行初字第154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217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申 6880 号民事裁定书,并结合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信息,以及《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综合得出,毛昌所在的中国电科下属成员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名称变更,如下图所示。
2、根据毕业生进京接收函、北京公安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和毛昌的人事档案,并结合人社部、中组部和中编办等有关规定,毛昌不是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部分无效的《入所服务协议》和来历不明的工程师资格、聘任通知存档。不然,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
根据《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全国机构编制核查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对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垂管派出机构核查工作负责。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本地区核查工作负责。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核查工作,依法依规提供核查所需资料信息,对发现问题予以说明。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根据《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按如下程序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须按年度向人事部申请指标。人事部根据其编制、人员结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控制的精神,按年度分别下达指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指标控制数内根据国家政策审批这些人员调(迁)入京的报文,报人事部备案。按照北京市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对各部门已审批的京外调(迁)入人员,由人事部统一出具调令或介绍信,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京公信息公开(2024)第1473号-答复告)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京公朝信[2024]第40号-答),作为京外生源应届生毛昌落户北京的办理材料主要是《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和《入户通知单》,并没有在人社部备案。此外,毛昌的人事档案里也没有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批文件。
虽然《入所服务协议》第一条虽载明:乙方一经录用,即为甲方事业编制正式职工。但第三研究所并未将毛昌纳入事业编制人员序列的实名制招录和有关行政部门审批与备案。而2015年《入所服务协议》第一条载明:乙方一经录用,即为甲方事业编制正式职工,建立人事关系。毛昌签订《入所服务协议》第一条明显缺少了建立人事关系。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并明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聘用单位(甲方)不仅要填写名称,还要填写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聘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有:(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可见,《入所服务协议》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看,都不符合国办发[2002]35号和国人厅发〔2005〕158号文件规定,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被认为是曾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过的早已注销的企业法人主体。如依法依规按国办发[2002]35号和国人厅发〔2005〕158号两文件规定签订了人事聘用合同,至少单位主体名称不会产生歧义,也不致于毛昌多次仲裁和起诉而被第三研究所王磊和杨中庆领导班子滥用职权坑害至今。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此后从2015年起,国务院几乎每隔两年就发布了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系列文件,如国办发[2015]3号、国办发[2016]62号、国办发[2018]112号,以及2021年和2023年的类似国办文件。
毛昌自入职到离职以来所发放的工资条里根本就没有薪级工资项,更没有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填写过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审批表、工资套改表、晋升工资审批表等。部分工资条如下所示:
因此,中国电科成员单位没有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第八、十三、二十、二十三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工资套改表、晋升工资审批表、年度考核表,以及工程师职称评审表和申报表等关键材料存档。尤其是2018年8月毛昌向第三研究所申诉更正的2014年度考核表和第三研究所滥用职权违法开除毛昌的通知书均被无故撤销了。可见,本应存档的评审表等关键材料,都没有存入毛昌的人事档案里,取而代之的是来历不明的任职资格和聘任通知,更没有给毛昌颁发纸质版或电子版的工程师职称证书。毛昌多次向第三研究所联系索要均无果。
综上所述,自2013年入职到2019年离职六年多,毛昌历经多个公司和部门的不同岗位(研发人员、显控组组长兼项目申请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工作过,单位主体全称也发生了变更,如按国人厅发〔2005〕158号文件的人事聘用关系来,当时理应重新签订多份聘用合同。这进一步说明了,《入所服务协议》非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实质仍为劳动合同。中国电科成员单位为了少缴五险,强行将毛昌纳入事业编制人员参保。双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了,中国电科成员单位却又不按中组部和人社部颁发的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来处理,以维护毛昌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法院能公正判决,维护司法正义。
3、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六条等规定,央保中心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却想混淆事实,歪解请求履责核查原告参保资格本意,已构成违法失职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又根据《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5]187号)、《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和《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首次征缴相关数据确认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7〕17号)等文件,社保经办机构应履责审查并核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信息。
如事情经过所述,2023年10月6日,毛昌就给央保中心公开的收件邮箱发送了Email咨询索要其以何种编制身份参保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但一直没收到回复。直到2024年3月8日上午,毛昌就亲自到央保中心服务大厅向前台工作人员口头要求出示原告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参保资格证明材料,也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的书面申请。但央保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会受理个人申请,而是把责任推给原用人单位第三研究所后,当天毛昌就到央保中心所在大厦斜对面的安外邮局通过EMS快递派送。查询邮件单号1270366798502的物流信息即可证实。而不是如30号决定书央保中心所称其告知毛昌申请公开信息。
根据以上法律赋予央保中心的法定职责并结合毛昌依次通过电子邮件、现场口头要求和被逼书面快递给央保中心提出过多次身份异议的证据,央保中心不仅没有主动履责,还混淆事实歪解本意,严重损害了原告权益。
4、人社部复议机构因案情较为复杂而延长审理,毛昌多次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却被无故拒绝,不仅歪解事实,还无视毛昌提交的证据材料且未逐一审查、质证或提出不采信的理由。此外,人社部复议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听取毛昌的意见时,更没有主动说明听取意见的法律依据,最后通话没说完中断后就不了了之,法院可调取有关听取意见记录及录音等留证材料核实,故人社部复议机构审理案件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正当理由胡乱驳回复议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又根据《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三)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四)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五)法律关系复杂的;(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又根据《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听取申请人意见时,应当表明身份,主动说明案由和听取意见的法律依据。听取意见应当耐心、细致,用语文明、规范,并客观、如实记录申请人的意见。当面或者通过视频方式听取意见时,还应当出示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证件。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听取意见记录及录音、录像、截屏等留证材料应当附卷存档备查。
以下针对人社部复议机构审理案件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驳回阐述如下:
首先,根据以上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等规定,2024年6月14日15时07分,毛昌接到人社部复议人员电话,没有主动说明听取意见的法律依据,最后通话大约16分钟,还没说完就断了,也就结束了。针对复议有没有必要组织听证,2024年4月5日首次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邮寄的申请书里就明确提出恳请以听证方式审理;接到人社部复议人员电话时,也强烈要求组织听证,最后无正当理由被拒绝了。
其次,《毛昌参保资格等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公开申请人具有在贵中心的参保资格的相关材料,如属于国家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及其编制性质、信息采集表,以及所在原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等。在事实与理由方面,明确载明了“毛昌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的入所服务协议而非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2023年10月31日,毛昌向第三研究所申请调取了其人事档案后,发现没有中组部和人社部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职称评审表和申报表、晋升工资审批表,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等关键材料存档...........作为京外生源的应届生进京落户,所在单位并没有依据《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向人事部备案,走的是企业编制指标............然而,申请人在职期间从未收到过第三研究所有关数据采集的通知,以及填写或确认有关信息表等。因此,为弄清申请人在贵处的参保资格等信息材料,恳请贵中心履行法定责任,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已被撤销的84号告知书里,毛昌申请公开内容为:“毛昌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登记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如编制类型、参加工作时间、人员类别、经费来源等,以及用人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可见,84号告知书载明的参保基本信息没有编制性质、经费来源和信息采集表等参保资格证明材料,与《毛昌参保资格等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和事由表达有本质区别,显然它们不是一回事,而是两码事。
最后,毛昌在行政复议里提的三项请求,是在后续找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根据其中的规定并结合实情明确细化出来的,属于央保中心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告无需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故在复议阶段提出的履责请求合法合理。此外,央保中心如对第三研究所进行了调查核实,查阅了相关材料,但在答辩书里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5、参考京外中国电科14所(2019)苏01民终794号,以及京内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2018)京02民终7496号,以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京01行终117号和(2021)京01行终119号等关于事业编制人事关系认定的民事与行政类案,毛昌和中国电科成员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非人事关系,理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苏01民终794号张某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人事争议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张某与该所签订了聘用合同,虽然没有机构编制部门的入编审批材料,但经过了属地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该所上报的《南京市部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2014年10月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审批表》,张某在审批名册之列。同时,张某还在《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上签字确认其编制性质为“全额拨款编制”,“事业单位岗位类别”为“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前述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和《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京02民终7496号李某与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二审民事判决书类案,单位有义务让参保人员知情并让其签字或确认《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以明确人员身份、职务层级(岗位)和级别档次(薪级)信息后,再向央保中心申报并留有存根。
然而,毛昌和第三研究所既没有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没有经过机构编制部门的入编审批手续,也从未收到过第三研究所有关的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数据采集通知,也没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属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类似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行政批复文件,更没有签字确认过有关参保信息表以知晓自身的编制性质、资金来源、人员身份、职务层级(岗位)和级别档次(薪级)等基本信息。
6、根据(2018)京01民终7956号和(2019)京民申2115号等民事裁定书,以及同届毕业入职中国科学院等事业单位的校友,明确只解决了北京户口而没有事业编制,故解决北京户口和事业编制是两码事。何况实际上,毛昌只是形式上办理了“京户”身份证。2021年7月,因毛昌户籍原因办理不了生育登记而不能为新生儿上户;被中国电科成员领导班子滥用职权坑害的毛昌难以正常入职却领取不了失业金,也享受不了生育保险报销,引发家庭分裂。试问这样的北京户口有何意义?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2019)京民申2115号民事裁定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月28日作出的(2018)京01民终7956号民事裁定书显示:199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以(98)人字39号函请示国家人事部办理某某的工作调动,并获得了国家人事部人调干[1998]470号文件批准同意,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但最后该职工并未获得事业编制身份而引发了诉讼。
至今为止,因中国电科民生冤案致使上有老下有小的毛昌仍难以正常就业而处于被失业状态,并给其家庭和生活造成了至少百万元以上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有关精神伤害等。
鉴于以上原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