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内中央级和北京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业编制人事关系争议类案
京内人事争议类案 |
基本事实和证据支持 |
裁判结果 |
李某与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劳动争议案于2018年10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2民终749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一、机械基金会提交的证据: 1)、《社会保险登记表》:该表显示编制数为30,在编人数19。 2)、《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该表同时盖有五个不同主体单位的公章。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该表内容显示李某岗位工资为技术10级680元,薪级工资为薪级15级295元。申报工资核定依据为2008年7月至2013年5月,在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并于2011年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日期为2013年7月29日。 4)、李某2017年6月份的工资表:该表内容显示李某岗位工资1600元、薪级工资955元、岗位津贴2955元、提组补贴80元、补贴530元、午餐补贴505元、购房补贴1000元、物业补贴180元、应发工资7805元、实发工资5940.97元。 二、法院查明: 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的性质为事业单位,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举办,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收入、事业单位收入。 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关于确认李某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该函显示了基金会的中央编办批准文号,核定编制数,以及举办单位和代管单位等信息)。 法院赴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核实了机械基金会提交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内容与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留存的原件一致。 |
认定为事业编制,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人事关系。 |
屈某与法制晚报社人事争议案于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3民终431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法制晚报社提交的证据 1、 法制晚报社聘用合同书; 2、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京编办事[2004]54 号《关于北京法制报社划转隶属关系并更名的函》,显示法制晚报社为北京青年报社所属相当正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8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为1正2副”等内容; 3、 2017年度机构编制统计情况表(事业),显示有 “一、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法制晚报社、联系人:屈某……三、单位编制数(核定数)和实有情况,21.经费自理事业编制数,核定数85人,实有人数50人,空编数35人”; 4、 编制内中层及以上干部人员名册,其中显示有“屈 克林,职务:副总监(行政管理中心)……”。 经双方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屈某人事档案 “履历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变动审批表”、“档案工资变动审批表”、“法制晚报社职工工资级别变动审批表”、“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审批表”、签订时间为1998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等内容。 |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应属于人事关系。 |
毛昌与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等人事争议案于2021 年 8 月 20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 03 民终 9797 号二审民事判决 |
原告不知情下电视电声研究提交的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产业部电视电声研究所名称的说明》文件(见二审卷宗第79页),其显示落款时间为1999年8月11日,只是列出了该所曾用过的名称及变更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产业部47个电子科研院所划转更名的通知》(信部人[2002]307号)文件(见二审卷宗第80-81页),其载明: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信息产业部电子科学研究院等47个电子科研院所由我部划转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管理,并相应更名(详见)附件。可见,不是中央编办批准单位的编制文件,没能反映有关核定的编制数等信息。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供中央编办批复的有关编制文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详见二审卷宗第25页。 该证书显示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为事业单位,由作为企业法人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事业、经营收入。 4)、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见一审卷宗第321-325页)。 该参保证明载明的打印日期为2020年6月17日。 根据2015年8月13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乐中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查明,原告易某与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据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易某参加并缴纳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此可见,即使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一定是事业编制人员。 |
毛昌的进京指标没有依据人事部规定备案,2023年10月31日毛昌调取的人事档案更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及参保信息采集表,走的是企业编制而非事业编制,为劳动争议。此外,解决的京户当时不能随父申报出生等 |
京外中国电科集团下属研究所事业编制人事争议类案
京外中电科人事争议类案 |
基本事实和证据支持 |
裁判结果 |
张某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人事争议案于2019年9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民终794号二号民事判决书 |
1、 单位提交的证据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和《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汇总表》; 2、法院查明: 1993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关于电子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3)45号文)批复同意十四所设立事业编制5580人。 2015年12月,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了十四所上报的审批表,张某在审批名册之列。2016年6月,张某在信息表上签字,确认其编制性质为“全额拨款编制”,“事业单位岗位类别”为“专业技术岗位”。 十四所提供的汇总表及核定名册中载明屈某属于全额拨款编制人员,职务为专业技术十级,该表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盖章确认。 |
认定为事业编制,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人事关系。
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乔某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九研究所劳动争议于2020年3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20)陕01民终257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单位提交证据: 1、关于确认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九研究所编制人数的函; 2、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表。 |
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事业编制员工双方系人事关系事实,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等 |
(2022)陕0113民初9650号、(2022)陕0113民初9649号、(2022)陕0113民初15678号、(2019)豫01民终2288号、(2018)浙0108民初6748号 |
(2022)陕0113民初9649号、 李某与西北电子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九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3民初9650号、 郭某与西北电子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九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3民初15678号、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九研究所与周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8民初6748号 金某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民终2288号、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单位未提交员工的人事编制及档案相关证明。其中几位作为校招生入职的员工,依据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自以为是事业编制员工。 |
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双方系人事关系,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