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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10日,毛昌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人事处签订了《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2009年8月,毛昌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并收到了聘文和证书,属于干部身份。2010年5月下旬,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的毛昌提出了辞职。6月24日,所在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月1日,毛昌前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了职工养老保险对账单》参保凭证。同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第三研究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拿到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因所控项目需要,3月8日,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毛昌入职第三研究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见习并按照何永刚主任和人事处王传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在7月16日新职工入职培训时,按第三研究所人事处的要求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让毛昌签名填写了一式两份的《入所服务协议》,以及《干部履历表》和《大中专生院校毕(结业)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一份。另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

       2014年1月,毛昌通过所内招聘到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叫舰内通信技术研究部)从事船载自动电话新品研制。当时在缺乏真机样品等条件保障下,借助两块ARM板卡和PC显示器等硬件组合加班加点调试与开发,同年12月初做了当面现场演示汇报,还提出了产品级解决方案并争取过立项。然而从2015年6月开始,魏金光却长期安排毛昌在外出差。直到11月24日,不同意转岗的毛昌在遭到魏金光、乔美生和周斐胁迫并经时任副所长的王磊在《调动工作交接材料清单》的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其调出。因向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调动不成便向所人力资源部刘黔主任告知了被迫离职。12月19日,毛昌接到所人力资源部丁贺的电话通知回所办理辞职,却被索要四万违约金并除名。在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在时任所长助理的郑典勇多次劝留并口头约定劳动合同等条件之下,毛昌放弃了月薪18k+五险一金+年终双薪的新兴VR产业创新创业的录用offer,同意重新入职于第三研究所新成立不久的水声技术研究部并更换了工作证编号,还担任过显控组组长兼项目申请人。

       2017年12月,毛昌又被所内调整到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和嵌入式AI研究。期间,公司安排毛昌担任过项目负责人并从事Linux智能语音终端新品研发,但最后公司又未提供相应的项目研发资源保障,尤其是劳动条件,继而迫使毛昌自费购买电脑。直到2019年7月开始,双方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后,第三研究所既不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组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联合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来处理毛昌的2014年度考核更正和职称评定等权益损害,也不同意人社部的在岗或离岗双创政策。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第三研究所更没有通知毛昌进行数据采集和签字确认《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另外,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还对毛昌乱调岗降薪,更不遵守劳动与社保法规为其缴纳齐全五险等。

       在双方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之下,2019年9月5日,毛昌被逼诉诸法律,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了被迫辞职等请求。9月18日,毛昌收到第三研究所工会发放的500元结婚慰问金。9月26日,毛昌在公司微信群里告知了张小博和雷鸣两位经理被迫辞职回南昌结婚,并出具了劳动仲裁凭证。2019年10月以后,第三研究所也停发了毛昌工资。10月28日,毛昌还回过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结婚喜糖,等待善后事宜和劳动仲裁,直到12月24日,双方首次仲裁举证日期。此后,毛昌在外求职。

        2020年1月2日,毛昌收到了正在IPO的北京某电力公司的录用offer(月薪25K+年终奖+五险一金)。1月17日,毛昌就给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被左青签收了。然而不幸地是,3月31日,贵为党委书记兼所长的王磊和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的杨中庆等领导班子却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作出违法开除毛昌处分,迫使毛昌继续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导致难以正常就业,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021年期间,毛昌收到的多份录用offer平均月薪3万+,年薪40万左右,并有一家上海公司的五险一金实缴凭证),以及本该享有的在京生育登记权、新生儿申报上户与领取失业金救济权等人权保障,还引发了夫妻分裂等多重精神伤害

        直到2023年10月31日,毛昌向第三研究所申请调取了其人事档案,经查阅发现并没有机构编制部门的入编审批表,以及中组部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套改表、职称评审表和申报表等关键材料存档。取而代之的是来历不明的任职资格和聘任通知,更没有给毛昌颁发纸质版或电子版的工程师职称证书。毛昌多次向第三研究所联系索要均无果,纯属于滥用职权违法存档理应依规撤销。

       回顾毛昌在中国电科央企工作六年多的工作经历,毛昌连第三研究所的主体全称都不知道,更别说该事业单位“三定”或“九定”方案,以致于双方发生争议逼迫毛昌多次仲裁和起诉时,因诉讼主体全称问题搞错了而被撤回或退回。因此,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手续、工资套改、考核处分、编制档案和社保改革等五方面的国家文件政策规定,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得出以下几个事实首先,第三研究所与毛昌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的基础,《入所服务协议》本质为劳动合同而已;其次,第三研究所并没有将毛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查阅毛昌的人事档案可知,既没有中央编办的入编审批文件,也没有人社部的报批或备案表,更没看到中组部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表、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审批表、工程师职称评审表和申报表等关键材料存档;再次,从入职到离职,第三研究所发放给毛昌的工资条显示也没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级工资项;在第三研究所作出违法解除所谓人事关系之前的5个月(也就是2019年11到2020年3月),所有工资停发为0,完全不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规定;最后,毛昌也没享有过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如上述所说第三研究所既不同意人社部双创政策,也没有通知毛昌进行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数据采集与签字确认,以及公正处理毛昌的2014年度的考核更正和职称评定等损害。此外,即使事业单位作出开除事业编制人员的决定,也要依规行使正当程序并告知当事人不服的救济途径;不然,单位就属于违法开除。

      综上所述,毛昌属于中央企业职工而非事业编制人员,依法依规应按企业职工参保。而第三研究所为了逃避法定责任却不缴齐缴清五险社保而让毛昌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以混淆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