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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其第二分院不依法受理行政诉讼立案监督的控告申请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控告请求:
请求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诉讼立案监督申请。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于2024年7月22日通过EMS特快专递(邮件号为1168082012274)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邮寄立案,北京二中院于7月23日签收。至今为止,北京二中院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起诉材料,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没退回起诉材料。申请人多次拨打北京二中院12368电话追问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投诉,案件是否受理了也无法得知,更查不到立案登记信息。针对北京二中院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申请人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三十条等规定,8月15日、8月16日和8月19日,依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及其上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监督程序,并随附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复议决定书、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清单、邮寄立案凭证(含物流信息),以及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有无立案的显示截图等证据材料。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收到材料后均无故推脱不依法受理。
       综上,基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其第二分院不依法监督纠正阻碍公民依法行使行政诉权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行使,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条规定,向贵院反映以便指令下级检察院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诉讼立案监督。
      再次随附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立案监督申请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其第二分院的回复、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清单、邮寄立案凭证(含物流信息)和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有无立案的显示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毛昌
  2024年 8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