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无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程福波,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京行终78号行政判决书(下称二审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1行初847号行政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京行终78号行政判决;
2、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行初847号行政判决;
3、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2025〕159号《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答复》;
4、判决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再审申请人区分处理后公开国资委人事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事〔2017〕1号)部分内容;
5、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背景及诉争过程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属于被申请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提出了被迫辞职并申请了仲裁。此后从11月开始,毛昌所有工资停发为0。然而不幸的是,2020年3月31日,在毛昌未享受年休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有效合法的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更不接收与其相关的备位申请书)无果,毛昌又不得不继续诉讼却遭遇基本事实没有直接证据支持且程序严重违法的枉法裁判而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期间,毛昌为其新生儿随父在京申报生育登记却遭无故乱驳回。中国电科串通央地政法联合谋害员工七年来,直接给毛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和家庭破裂等次生伤害。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数据采集法定程序中,被申请人主管的中国电科央企成员单位从未告知或通知毛昌进行数据核对或签字确认,毛昌更不知涉及其编制性质或资金来源等编制身份的直接证据,就被单方强行纳入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认可却被北京法院认可的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参保。
为向同类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的主管部委核实参保依据与数据采集信息,毛昌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线上平台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国资委人事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事〔2017〕1号)(下称涉案1号通知)。2025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依申请〔2025〕159号《答复》,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以涉案1号通知属于“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2025)京01行初847号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2026)京行终78号判决。
二、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文件属于“内部工作流程/内部事务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涉案文件已向外部“外化”实施,直接设定并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属于纯粹的“内部事务信息”。
1)、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749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复函显示:“根据国资委人事局《关于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事〔2017〕1号)要求,在2017年《在京中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审核时,李崇在基金会事业编制人员名单内,符合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范围。” 这充分证明涉案1号通知已走出国资委机关内部,对外部事业单位及职工的养老保险参保权益产生了直接的实际影响。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19)京04行初1034号案(编号为
2024-12-3-013-002)裁判要旨:“一旦内部形成的信息开始外化,所记载内容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且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则认定该信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不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的范畴,应当予以公开。”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之案例六(张宏军诉如皋市物价局案),“所谓内部信息,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一旦涉足公众权益则应予公开”。原审法院忽视涉案文件已外化实施的事实,机械认定其为内部事务,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2、国资委未尽法定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违法替被告背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主张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中,国资委仅口头陈述,更未证明该文未对外部产生效力。原审法院就直接采信被告单方辩解,违反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同类性质文件已依法公开,国资委拒绝公开构成行政双重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同类性质文件《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已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人社公开〔2024〕377号告知书依法予以公开。同为中央部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指导性文件均具有公共性与社会性,国资委坚持拒绝公开,违反行政法之公平与公开原则。
- 原审判决完全剥夺并忽视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
即便涉案文件包含部分内部工作流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申请人在一、二审庭审中均明确提出“区分处理公开”的请求,但一、二审法院全盘一刀切驳回,完全未审查区分公开的可能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裁定再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二审正卷和一审案卷材料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毛昌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