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首次致信中央巡视组被坑害至今冤上加冤的举报
受害受冤人:毛昌,男,1985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无业,联系方式: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举报诉求:查处涉案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和敷衍推诿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涉案公职部门依法履责,担当作为,公正办案,落实民生为大,立党为公,自我监督,从严治党,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不要沦为坑害百姓的口号,不要成为冤案背后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任由黑白颠倒指鹿为马,逼迫受冤受害百姓放下法律进行革命吗?
事实理由:
一、过往三次致信中央巡视组反映概述
2019年5月20日至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江西考察,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2019年3月29日到6月15日,中央第九巡视组对中国电科党组进行了常规巡视。2019年6月3日,毛昌通过邮政EMS快递向吴瀚飞组长邮寄了材料,主要反映在中国电科成员单位的不公遭遇和新婚家庭实情。如按事业编管理,为毛昌历史问题澄清正名,同意离岗创新创业。或按企业编管理,追缴清五险社保。
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2023年4月7日至6月25日,中央第十四巡视组对中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开展了常规巡视。2023年6月13日,毛昌通过邮政EMS快递向高飞组长邮寄了材料,恳请巡视组督察清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文件政策和相关法律,还原历史事实真相,为弱势群众伸张正义,追究责任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统一部署,2025年7月19日,中央第十巡视组巡视北京市工作动员会召开,巡视组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5年9月23日。2025年8月29日,毛昌通过邮政挂号信向陈章永组长邮寄材料,请求对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及王磊班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中央单位及人员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等事项逐一核查,还原历史真相,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公开调查结果,维护党中央权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主要涉案中央单位不作为、乱作为和敷衍推诿行为
详见有关问责申请书和《长达七年的中国电科劳动人事争议北京民行交叉冤案》。
此致
中央第十巡视组
举报人:
年 月 日
关于举报人社部不履责和假作为等问责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1985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无业,联系方式: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举报诉求:
查处被举报人有关公职人员不履责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被举报人依法履责核查监管,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查处被举报人办公厅和法规司等有关工作人员假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被举报人正确履责。
举报内容:
1、2026年2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47412874211)给被举报人邮寄了《核查监管履责申请书》。被举报人于2月9日签收。至今超过法定期限60天,申请人仍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和电话联系,严重失职。
2、因人社部办公厅和法规司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假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申请人不服,近二十件案件起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案件现处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再审审查。具体有:(2025)京02行初38号、(2025)京行终4519号、(2026)最高法行申1577号、(2026)京 02行初 80号、 81号、127号,以及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6]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15号、16号,18号、22号,23号)的十几件行政起诉状,已于4月28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了,正督促立案。为此,申请人现举例加以证明。
1)、2025年11月6日,毛昌提交了一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审批在京央企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接收高校毕业生涉及到毛昌的录用手续、进京落户(备案)材料和相关指标类型”。人社部延期作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592号)。其中答复关于您申请获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审批在京央企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接收高校毕业生涉及到毛昌的进京落户(备案)材料和相关指标类型“涉及第三方内部事务信息,经征求第三方意见,该信息不予公开。
2024年6月18日,申请人曾向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毛昌的进京落户材料,查阅到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毕业生进京落户专用章”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公章。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等类案显示,京外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经过了当地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并作为直接证据出示以确认人员身份和编制信息。针对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调整手续理应要经人社部盖章审批,除非企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有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依据。而人社公开[2025]481号信息公开告书则推诿了事。
2)、2025年6月11日,毛昌提交了一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 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开户所需的所有材料;2、2014年10月至2020年5月,办理毛昌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的所有材料和文件依据”。人社部作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280号)。其中答复您申请获取的第1项信息,经征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意见,本机关不予公开。
2025年7月14日,毛昌提交了一份类似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在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户的档案材料。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了区分处理公开答复。
针对以上两例相同性质和相近内容的央地政府的信息公开,首都北京有双重法律标准吗?此外,还有在互联网和新闻报道中能零散查到五六十多位中国电科集团公司首席科学家和首席专家名字,以及其中49人合影照。但人社部法规司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就不作实质审查和听取毛昌的书面反馈意见,就采信中国电科集团第三方不实意见,从而不予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材料。
3、因申请人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冤案引发民行交叉案,长达七年,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名誉权、新生儿随父申报出生权和再就业权等人权长达七年,并衍生出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本冤案发声网站已引起世界上120个国家和地区关注,还要传遍全球吗?
党规党纪依据: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19条、第25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4条、第126条。
随附:一张光盘,内含:邮寄给人社部的《核查监管履责申请书》邮件材料及其签收记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481号和人社公开[2025]592号)和向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申请公开毛昌的进京落户材料。
此致
中央第十一巡视组
举报人:
年 月 日
关于举报央保中心杨江勇等不正确履责敷衍的问责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1985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无业,联系方式: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举报人: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公共业务处杨江勇和张文苹等工作人员
举报诉求:
查处被举报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假作为敷衍推诿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被举报人依法履责核查纠错。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毛昌,男,1985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方式:16675172160。
当事人之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王强,电话:010-59570027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
当事人之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鸣,电话:010-59571301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15号楼4层417
申请人与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电视电声研究所)、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因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二审判决,于2023年11月2日拿着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调取的人事档案复印件证据材料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后续还补充了劳动和人事的备位诉请并进行过线上谈话。但申请人在2024年3月2日收到了北京高院(2023)京民申7307号作出乱驳回再审申请裁定。2026年3月1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现场领取的书面告知材料要求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为1143695517848)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寄送了一式五份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及证据并附带光盘等材料。3月2日,市检三分院签收了EMS快递材料。3月19日和3月25日,申请人再根据市检三分院补正要求分别通过两次邮政挂号信(单号依次为:XA72404465451和XA72404495051)补齐了北京高院的EMS快递面单证据材料,并提交了《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直接证据的调查取证申请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至今为止,申请人仍未收到市检三分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多次拨打010-55513083和55513082电话无人接听或忙音。为此,4月28日,申请人继续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请。当天收到短信回复称不属其管辖,被敷衍推责。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九十条等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监督请求:
因原审承办法官杜丽霞现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或指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2021)京 03 民终 9797 号生效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实检护民生行动,不要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事实理由:
一、申请人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冤案概述
2007年10月10日,毛昌与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现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处签订了《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单位主动补缴了该月养老保险。2008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失业、工伤和养老保险。2009年8月,毛昌以理论+实操转正考试总分第一定职为助理工程师,收到了书面聘文和印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职称证书,属于干部身份。此后,毛昌还被评为2009年度广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百千万”先进职工。2010年5月下旬,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的毛昌提出了辞职申请后,还被单位书面答复不同意挽留过。直到6月24日,所在单位出具了规范化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0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获得了一等奖学金,从事新兴物联网AIoT交叉方向。
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简称中国电科三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领取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因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需要,通知提前来上班报到。同年3月8日,作为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毛昌入职中国电科三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工作见习,并按照当时部门副主任何永刚和所人事处王伟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新员工入职培训时,按中国电科三所人事处的要求,为便于今后同批新员工统一申报职称管理需要,告知毛昌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毛昌就签名填写一式两份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以及《干部履历表》和《大中专院校毕(结)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一份(2023年经查阅调取的毛昌人事档案,其中定级定职审批表和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审批公章,也未盖有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公章,更未拟定工资级别,毛昌的工资组成更没有薪级工资项)。另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2024年6月18日,查阅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毛昌的落户审批材料,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毕业生进京落户专用章”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公章。
2014年1月以后,通过所内招聘、首次被胁迫离职后通知回所办理手续又被领导劝留和所内调整等不同方式,毛昌各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市三希电子科技开发公司,所内也叫舰内通信技术研究部,类似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国电科三所原水声技术研究部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过研发人员、显控组组长兼立项申请人(含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AI项目)、光杆司令的项目负责人工作。
直到2019年7月,一直被中国电科三所灌输洗脑的毛昌也自以为是事业编制人员,只需缴纳失业和工伤两险。然而当毛昌与中国电科三所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等三方因申诉2014年度考核更正未按人事规定公正处理,还被乱调岗降薪和响应国家在岗/离岗创新创业号召时发生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又不缴纳齐全五险社保。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2019年9月,毛昌不得不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朝阳区仲裁委)提出过人事和劳动的备位诉请,但被告知不予受理。毛昌就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为被申请人,王磊为法定代表人,只好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仲裁提交,收到了《案前调解收据》凭证。9月26日,毛昌在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里告知公司总经理被迫辞职并出具了9月5日申请仲裁的《案前调解收据》,还告知调休四天回南昌筹办婚礼并休婚假,做好两手争议准备。9月30日,因收到提前发放没有绩效工资的10月份工资收入短信。毛昌于10月28日回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此后,毛昌的所有工资停发为0。11月7日,毛昌收到北京朝阳区仲裁委的立案受理通知。12月24日仲裁举证,毛昌还提交了单位缴纳不全不清的社保凭证和拟在南昌离岗创新创业注册公司等证据材料。之后,在外求职。2020年1月2日,毛昌接受了一家正在IPO的北京公司录用offer(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1月14日,仲裁开庭,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名称注销,主体资格不适而被仲裁员建议撤回。1月17日,毛昌再向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发起仲裁申请,并书面形式快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不幸地是,2020年3月31日,在毛昌未享受年休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不得已走上诉讼之路,又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也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 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按照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的户籍社区(中北路社区而不是大山子社区)网上填写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生育保险损失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自2024年3月2日收到北京高院驳回裁定至今,为查清事实,毛昌已向18个涉案央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至今还在行政诉讼。根据主动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内容和《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20〕110号)有关央保中心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证明材料,查阅毛昌向中国电科三所调取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和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均没有看到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等身份认定的直接证据,也没有看到具有人事行政审批或授权的工程师职称评审表、呈报表和职称证书等关键材料存档。
二、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和法定监督情形
I、当权利义务不对等且权益受到侵害协商不成时,毛昌曾向北京朝阳区仲裁委提出过人事和劳动争议的备位诉请。然而北京朝阳区仲裁委既不认可《入所服务协议》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不受理人事争议仲裁。为此,毛昌只好提出被迫辞职仲裁。对此,原审法院既不依规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还选择性采信证据,存在“双重标准”认定,也不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并涉嫌损毁上诉提交的有关录音证据材料,在直接证据断裂的前提下错误归纳争议焦点还不全,进而坚持认为双方系人事关系,符合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不然,请求依法调查取证。
(一)、法律依据和人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124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92条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第33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53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1条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第23条第(3)项规定,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20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等央地人事文件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督、管理、服务措施。经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作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
4、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工资发放、养老保险和创新创业等人事待遇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文件政策主要有: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一条第2项规定,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项目包括:(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一条第(四)项和(人社部发〔2025〕45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90号)。
(二)、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意见
1、根据原审法院在(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和第11页依次载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对双方当事人二审中争议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可知,涉及到本案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基本事实主要为:毛昌与第三研究所签订了《入所服务协议》,约定一经录用,即为第三研究所事业编制正式职工。第三研究所为毛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按照相关文件政策使毛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研究所根据国家规定为毛昌上缴社会保险,第三研究所不得无故辞退毛昌。对于《入所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满后仍然按照事业编制管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始终为人事关系。
2、根据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齐艳华和郑锡国等律师合著的《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分析与风险防范》(中国经济出版社,2024年6月第1版)第311页所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人事关系,存在人事关系是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条件。认定人事关系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主体具有建立人事关系的资格;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编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具有建立人事关系的合意;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分配原则,中国电科成员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3、原审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理由
1)、孤证定案,证据链断裂。
本案中,中国电科成员单位既未举证出其具有公费医疗事业单位资格,也未举证毛昌享受过公费医疗和出示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直接证据下,原审法院举证责任错误分配,未要求举证方完成举证义务。
2)、核心证据证明力弱,且合法性存疑。
原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从而继续采信未经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入所服务协议》当作人事聘用合同,从内容和形式上均不符合国办发[2002]35号和国人厅发〔2005〕158号国家文件规定。原审法院也继续采信未作实质依职权调查的《针对法院核实问题的答复》(一审卷宗第73页和第74页)、未作合法性审查的《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一审卷宗第395页)和《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一审卷宗第321页至第325页)。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权利义务违反《入所服务协议》保证按照相关文件政策使毛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
酬和福利待遇,如毛昌申诉考核更正后的人事待遇,被王磊班子作出莫须有旷工开除前的所有工资停发为0(卷宗第148页和第320页)和创新创业权利。原审法院未合理排除疑点,未对这些矛盾作出合理解释,属于主观臆断,强行作出对毛昌不利的认定。
4)、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直接证据需要法院依法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应查未查。原审法院更未启动程序,而是强行认定。
5)、原审法院证据审查失职
原审法院针对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有关录音证据等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存在“双重标准”认定,对中国电科成员方的证据擅自降低标准认定,却对毛昌提交的证据以各种不足以证明事实驳回,以致于不认可毛昌在权益受到侵害下被迫辞职和确认入职时间等。调取电子卷宗查阅时没有留存提交的录音证据材料,只看到文字版,索要无果。
3、京内外中央事业单位与员工的劳动人事争议类案裁判
涉及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确定中央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类案参考有:(2018)京02民终7496号和(2014)海民初字第1751号等中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民事判决书。
即使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但未履行事业编制相关的人事审批手续,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建立了人事聘用关系,相关类案有:(2023)京01民终4189号、(2023)京01民终4190号和(2023)京01民终4191号。
京外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某员工的劳动报酬“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还享受了事业编制员工的住房补贴和以成本价购买职工住房等福利待遇,也自称为事业编制职工,但实质仍为劳动关系的类案:(2018)豫0191民初17530号、(2019)豫01民终2288号、(2019)豫0191民初17927号。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为了逃避法定责任却不给毛昌缴齐缴清五险社保而是参照所谓“事业编制人员”的部分工资项目和社保缴纳以实现瞒天过海和混淆视听的目的,还滥用职权坑害毛昌,于法不容,于理不合,于情不顾。
(三)、面对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权利义务和案由争议大,案涉及民行交叉,原审法院既不告知另行诉讼解决,也不依法应当依职权进一步查明,继续强行认为案由系人事争议,进而对案件争议焦点总结有错误有遗漏,更无视王磊班子滥用职权坑害员工不纠正。
因未享有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毛昌自2019年9月5日开始,四次向北京朝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起诉到一审法院时,立案案由均为劳动争议。结合本案,原审法院依法依规应当将“本案到底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人事争议纠纷”列为争议焦点之一进行审理,而不是原审判决书第12页所载的“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毛昌与第三研究所之间的人事关系开始期间如何确定,2017年12月8日后双方是否仍存在人事关系;”。此外,还有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且单位名称注销主体资格变更后的协议效力争议、2017年12月以后的事实用工主体争议、被迫辞职后的旷工争议和入职离职的起止时间争议。
II、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还未正确处理二审上诉请求与一审起诉请求的异同,影响司法公正,引发系列民行交叉衍生案延续至今。符合监督规则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原审法院依法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事先也电子送达了两次开庭通知,但实际到场只有承办法官杜丽霞一人,构成审判组织不合法。两次法庭笔录开头白纸黑字均明确记载“本次互联网庭审全程录音录像”,笔录末尾也写明“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中间也多次提及庭审。事后多次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却答复没有,在实际卷宗记录却以“询问笔录”为标题来规避掩盖。故原审法院不仅严重违反告知义务,还违规不依法留存也不提供庭审录音录像的录音部分给毛昌复制,导致难以核实书面笔录与实际庭审言论,涉嫌法官利用术语混淆诱导非法律专业的毛昌放弃正式开庭并存在黑箱操作,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III、在没有人事编制文件或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等直接证据,以及毛昌未享受年休假还被王磊领导班子违反公序良俗作出莫须有旷工开除毛昌之前的5个月工资待遇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均停发为零的情况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明显丧失正义,冤上加冤。符合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1)、根据重庆和山东两地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渝高发[2004]58号)和《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9号)等文件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又据(2021)吉08民再18号等类案的本院认为载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据此,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仅涉及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方面,其以存在合法的事业编制为前提。
2)、关于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的定义,参考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页)附录3:机构编制用语释义第72项规定,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参考人民法院案列库编号为2023-16-2-189-001,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是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三、申请监督的必要性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因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毛昌蒙受七年冤情至今未结,难以正常入职再就业造成夫妻分裂和新生儿难随父落户难报销生育保险费等系列次生伤害。毛昌向多家央地新闻媒体邮箱报料,都没有报道,在微信公众号等国内第三方平台公开发声以便社会关注,更遭涉案当事人投诉而遭封号。面对有关公权力肆意枉为乱作为不作为,弱势百姓已沦为公权力刀俎之下的鱼肉。权力如何关进制度笼子?
综上,原审法院在审判组织和程序上严重违法,在基本事实认定上缺乏证据证明,中央事业单位类案又不同判,法律适用也错误,最终裁判均未实现程序正义、结果正义和实体正义,已严重侵害毛昌合法权益,并引发七年难以正常入职成为无业游民和夫妻分裂等多重次生伤害,以及全球115个国家和地区网民关注,符合监督规则的法定监督情形。
为此,向贵院申请检察监督,恳请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司法正义,党和国家形象。不然,就是制造冤案坑害百姓,还要集体抱团不履责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吗?
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两次回复截图、向北京市检三分院邮寄的三次邮政快递及签收记录(含北京高院乱驳回裁定的EMS快递面单)、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裁判书复印件、《向原审法院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并审核笔录的申请书》、《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直接证据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以及向北京三级法院调取的电子卷宗和电子数据载体录像等材料。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毛昌
2026年 4月 29日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毛昌,男,1985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方式:16675172160。
当事人之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王强,电话:010-59570027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
当事人之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鸣,电话:010-59571301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15号楼4层417
申请人与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电视电声研究所)、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因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二审判决,于2023年11月2日拿着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调取的人事档案复印件证据材料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后续还补充了劳动和人事的备位诉请并进行过线上谈话。但申请人在2024年3月2日收到了北京高院(2023)京民申7307号乱驳回再审申请裁定。2026年3月1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现场领取的书面告知材料要求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为1143695517848)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寄送了一式五份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及证据并附带光盘等材料。3月2日,市检三分院签收了EMS快递材料。3月19日和3月25日,申请人再根据市检三分院补正要求分别通过两次邮政挂号信(单号依次为:XA72404465451和XA72404495051)补齐了北京高院的EMS快递面单证据材料,并提交了《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直接证据的调查取证申请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至今为止,申请人仍未收到市检三分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多次电话追问无果。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监督请求:
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针对(2021)京 03 民终 9797 号生效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做实检护民生行动。不然,申请人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
事实理由:
一、申请人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冤案概述
2007年10月10日,毛昌与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现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处签订了《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单位主动补缴了该月养老保险。2008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失业、工伤和养老保险。2009年8月,毛昌以理论+实操转正考试总分第一定职为助理工程师,收到了书面聘文和印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职称证书,属于干部身份。此后,毛昌还被评为2009年度广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百千万”先进职工。2010年5月下旬,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的毛昌提出了辞职申请,还被单位答复不同意挽留过。直到6月24日,单位出具了规范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0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并获得了一等奖学金。
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简称中国电科三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领取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因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需要,通知提前来上班报到。同年3月8日,作为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毛昌入职中国电科三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工作见习,并按照当时部门副主任何永刚和所人事处王伟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新员工入职培训时,按中国电科三所人事处的要求,为便于今后同批新员工统一申报职称管理需要,告知毛昌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毛昌就签名填写一式两份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以及《干部履历表》和《大中专院校毕(结)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一份(2023年经查阅调取的毛昌人事档案,其中定级定职审批表和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审批公章,也未盖有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公章,更未拟定工资级别,毛昌的工资组成更没有薪级工资项)。另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2024年6月18日,查阅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毛昌的落户审批材料,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毕业生进京落户专用章”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公章。
2014年1月以后,通过所内招聘、首次被胁迫离职通知回所办理手续又被领导劝留和所内调整等不同方式,毛昌分别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市三希电子科技开发公司,所内也叫舰内通信技术研究部,类似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国电科三所原水声技术研究部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过研发人员、显控组组长兼立项申请人(含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AI项目)、光杆司令的项目负责人工作。
直到2019年7月,一直被中国电科三所灌输洗脑的毛昌也自以为是事业编制人员,只需缴纳失业和工伤两险。然而当毛昌与中国电科三所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等三方因申诉2014年度考核更正未按人事规定公正处理,还被乱调岗降薪和响应国家在岗/离岗创新创业号召时发生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又不缴纳齐全五险社保。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2019年9月,毛昌不得不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朝阳区仲裁委)提出过人事和劳动的备位诉请,但被告知不予受理。毛昌就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为被申请人,王磊为法定代表人,只好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仲裁提交,并收到《案前调解收据》凭证。9月26日,毛昌在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里告知公司总经理被迫辞职并出具了9月5日申请仲裁的《案前调解收据》,还告知调休四天回南昌筹办婚礼并休婚假,做好两手争议准备。9月30日,因收到提前发放没有绩效工资的10月份工资收入短信。毛昌于10月28日回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此后,毛昌的所有工资停发为0。11月7日,毛昌收到北京朝阳区仲裁委的立案受理通知。12月24日仲裁举证,毛昌还提交了单位缴纳不全不清的社保凭证和拟在南昌离岗创新创业成立公司等证据材料。之后,在外求职。2020年1月2日,毛昌接受了一家正在IPO的北京公司录用offer(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1月14日,仲裁开庭,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名称注销,主体资格不适而被仲裁员建议撤回。1月17日,毛昌再向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发起仲裁申请,并书面形式快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0年3月31日,在毛昌未享受年休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的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也不受理)无果,毛昌不得已继续走上诉讼之路,又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也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 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按照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的户籍社区(中北路社区而不是大山子社区)网上填写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生育保险损失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自2024年3月2日收到北京高院的驳回裁定至今,为查清事实,毛昌多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了十几份政府信息公开,至今还在行政诉讼。根据主动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内容和《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20〕110号)有关央保中心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证明材料,查阅毛昌向中国电科三所调取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和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均没有看到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等身份认定的直接证据,也没有看到具有人事行政审批或授权的工程师职称评审表、呈报表和职称证据等关键材料存档。
二、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和法定监督情形
I、当权利义务不对等且权益受到侵害协商不成时,毛昌曾向北京朝阳区仲裁委提出过人事和劳动争议的备位诉请。然而北京朝阳区仲裁委既不认可《入所服务协议》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不受理人事争议仲裁。为此,毛昌只好提出被迫辞职仲裁。对此,原审法院既不依规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还选择性采信证据,存在“双重标准”认定,并涉嫌损毁上诉提交的有关录音证据材料,进而在缺乏直接证据前提下还错误归纳争议焦点,坚持认为双方系人事关系,符合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不然,请求依法调查取证。
(一)、法律依据和人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124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92条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第33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53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1条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第23条第(3)项规定,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20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等央地人事文件规定,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督、管理、服务措施。经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作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
4、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工资发放、养老保险和创新创业等人事待遇的政策文件主要有: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一条第2项规定,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项目包括:(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一条第(四)项和(人社部发〔2025〕45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90号)。
(二)、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意见
1、根据原审法院在(2021)京 03 民终 9797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和第11页依次载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对双方当事人二审中争议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可知,涉及到本案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基本事实主要为:毛昌与第三研究所签订《入所服务协议》,约定一经录用,即为第三研究所事业编制正式职工。第三研究所为毛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按照相关文件政策使毛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研究所根据国家规定为毛昌上缴社会保险,第三研究所不得无故辞退毛昌。对于《入所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满后仍然按照事业编制管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始终为人事关系。
2、根据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齐艳华和郑锡国等律师合著的《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分析与风险防范》(中国经济出版社,2024年6月第1版)第311页所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人事关系,存在人事关系是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条件。认定人事关系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主体具有建立人事关系的资格;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编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具有建立人事关系的合意;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分配原则,中国电科成员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4、原审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理由
1)、孤证定案,证据链断裂。
本案中,中国电科成员单位既未举证出其具有公费医疗事业单位资格,也未举证毛昌享受过公费医疗和出示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直接证据下,原审法院举证责任错误分配,未要求举证方完成举证义务。
2)、核心证据证明力弱,合法性存疑。
原审法院继续采信未经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入所服务协议》当作人事聘用合同,从内容和形式上均不符合国办发[2002]35号和国人厅发〔2005〕158号国家文件规定。原审法院继续采信未作实质依职权调查的《针对法官核实问题的答复》、未作合法性审查的《解除人事关系通知书》和《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权利义务违反《入所服务协议》保证按照相关文件政策使毛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原审未合理排除疑点,强行作出对一方不利的认定。
4)、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直接证据需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应查未查,原审也未
启动程序,而是强行认定。
5)、原审证据审查失职
原审法院针对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有关录音证据等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存在“双重标准”认定错误,以致于不认可毛昌在权益受到侵害下被迫辞职。调取电子卷宗查阅时没有留存提交的录音证据材料,只有文字版,索要无果。
3、京内外中央事业单位与员工的劳动人事争议类案裁判
涉及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确定中央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类案参考有:(2018)京02民终7496号和(2014)海民初字第1751号等中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民事判决书。
即使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但未履行事业编制相关的人事审批手续,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建立了人事聘用关系,相关类案有:(2023)京01民终4189号、(2023)京01民终4190号和(2023)京01民终4191号。
京外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某员工的劳动报酬“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还享受了事业编制员工的住房补贴和以成本价购买职工住房等福利待遇,实质仍为劳动关系的类案:(2018)豫0191民初17530号、(2019)豫01民终2288号、(2019)豫0191民初17927号。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为了逃避法定责任却不给毛昌缴齐缴清五险社保而是参照所谓事业编制人员的部分工资项目和社保缴纳以实现瞒天过海和混淆视听的目的。
(三)、面对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权利义务和案由争议大,案涉及民行交叉,原审法院既不告知另行诉讼解决,也不依法应当依职权进一步查明,继续强行认为案由系人事争议,进而对案件争议焦点总结有错误有遗漏,更无视王磊班子滥用职权坑害员工不纠正。
因未享有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毛昌自2019年9月5日开始,四次向北京朝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起诉到一审法院时,立案案由均为劳动争议。结合本案,原审法院依法依规应当将“本案到底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人事争议纠纷”列为争议焦点之一进行审理,而不是原审判决书第12页所载的“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毛昌与第三研究所之间的人事关系开始期间如何确定,2017年12月8日后双方是否仍存在人事关系;”。此外,还有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且单位名称注销主体资格变更后的协议效力争议、2017年12月以后的事实用工主体争议、被迫辞职后的旷工争议和入职离职的起止时间争议。
II、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还未正确处理二审上诉请求与一审起诉请求的异同,影响司法公正,引发系列民行交叉衍生案延续至今。符合监督规则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原审法院依法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事先也电子送达了两次开庭通知,但实际到场
只有承办法官杜丽霞一人,构成审判组织不合法。两次法庭笔录开头白纸黑字均明确记载“本次互联网庭审全程录音录像”,笔录末尾也写明“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中间也多次提及庭审。事后多次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却答复没有,在实际卷宗记录却以“询问笔录”为标题来规避掩盖。故原审法院不仅严重违反告知义务,还违规不依法留存也不提供庭审录音录像的录音部分给毛昌复制,导致难以核实书面笔录与实际庭审言论,涉嫌法官利用术语混淆诱导非法律专业的毛昌放弃正式开庭并存在黑箱操作,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III、在没有人事编制文件或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等直接证据,以及毛昌未享受年休假还被王磊领导班子违反公序良俗作出莫须有旷工开除毛昌之前的5个月工资待遇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均停发为零的情况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更丧失正义,以致于冤上加冤。符合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1)、根据重庆和山东两地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渝高发[2004]58号)和《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9号)等文件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又据(2021)吉08民再18号等类案的本院认为载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据此,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仅涉及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方面,其以存在合法的事业编制为前提。
2)、关于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的定义,参考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页)附录3:机构编制用语释义第72项规定,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参考人民法院案列库编号为2023-16-2-189-001,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是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三、申请监督的必要性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因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毛昌蒙受七年冤情至今未结,难以正常入职再就业造成夫妻分裂和新生儿难随父落户难报销生育保险费等系列次生伤害。毛昌向多家央地新闻媒体邮箱报料,都没有报道,在微信公众号等国内第三方平台公开发声以便社会关注,更遭涉案当事人投诉而遭封号。面对有关公权力肆意枉为乱作为不作为,弱势百姓已沦为公权力刀俎之下的鱼肉。权力如何关进制度笼子?
综上,原审法院在审判组织和程序上严重违法,在基本事实认定上缺乏证据证明,类案又不同判,法律适用也错误,最终裁判均未实现程序正义、结果正义和实体正义,已严重侵害毛昌的合法权益,并引发七年难以正常入职成为无业游民和夫妻分裂等多重次生伤害,以及全球115个国家和地区网民关注,符合监督规则的法定监督情形。
为此,向贵院申请检察监督,恳请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抗诉,维护司法正义和国家形象。不然,就是制造冤案坑害百姓,还要集体抱团不作为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吗?
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向市检三分院三次邮寄的邮政快递及签收记录(含调查取证申请书和北京高院乱驳回裁定的EMS快递面单)、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裁判书复印件、《向原审法院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并审核笔录的申请书》、《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直接证据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听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以及向北京三级法院调取的电子卷宗和电子数据载体录像等材料。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毛昌
2026年 4月 28日
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申请事项:
七年冤情,如我在诉,不要带头歪曲法律规定,强烈要求对(2026)最高法行申1577号案进行开庭审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而非书面审查敷衍包庇。
事实理由:
一、七年民行交叉案件概述
详见随附的《长达七年的中国电科劳动人事争议北京民行交叉冤案概述》。
二、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理由
(一)、邮寄给人社部的《核查监管履责申请书》拒不作为,给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核查纠错履责申请书》被敷衍回复不作出决定,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息公开信件更不答复,至今毛昌仍无任何渠道获取其作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直接证据却被强行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登记,更未经作为参保基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据采集的正当程序。
(二)、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民事冤案引发的本案案情疑难、复杂,至今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名誉权、新生儿随父申报出生权和再就业权等人权长达七年,并衍生出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更应遵守《世界人权宣言》。本冤案发声网站已引起世界上115个国家和地区关注,还要传遍全球吗?
(三)、本案再不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七月份还有不服北京高院(2026)京行终78号的行政再审申请,以及后续很可能还有北京二中院(2026)京 02行 初 80号、 81号、127号案的上诉和再审申请,以及正在起诉人社部、财政部和工信部等近二十件信息公开和人社部不履责案,具体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6]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15号、16号,18号、22号,2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26]第19号)已向或正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起诉材料,还有起诉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6号、147号、148号和215号)的4个信息公开行政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仍在压案久拖半年未立。
(四)、《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7号)涉案文件作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的指导文件,直接关系到毛昌被强行纳入事业单位参保登记的程序正义,进而影响到毛昌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冤案的实体正义。若再不启动再审纠错,就是中国电科及其成员单位打着”事业编制”名义参保的幌子来招摇撞骗,不缴纳齐全五险社保还要滥用职权坑害毛昌蒙冤,有关涉案央地政法部门却徇私包庇,集体串通维护邪恶!要永久存入互联网归档吗?
(五)、根据京外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等类案显示,京外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起码也都要经过当地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工资手续,并作为直接证据出示以确认人员身份,以及编制信息。
(六)、本案至今仍不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向本案原审法院承办法官申请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复制录音权都保障不了,你们央地法院还能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法释[2017]18号)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和原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调研处处长刘树德以及调研处法官刘淑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针对庭审录音录像与司法公开的关系,作出明确解释,即:确保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对庭审录音录像“复制权”,实现庭审公开的持续性。兼顾庭审录音录像的特殊性,《若干规定》既允许法律规定的、具有依法查阅复制权限的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的录音部分,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允许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保证其实现“复制权”,又避免对当事人、证人等肖像权可能造成的侵害。
随附:《长达七年的中国电科劳动人事争议北京民行交叉冤案》和补充证据材料清单。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补充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名称1:
2026年2月8日邮寄给人社部的《核查监管履责申请书》邮件签收后未答复(第2至第7页,共5页)
证明内容:
人社部于2026年2月9日签收了邮件。至今已过60日,毛昌仍未收到人社部的任何答复,拒不履责,严重失职。
证据名称2:
2026年2月5日邮寄给央保中心的《核查纠错履责申请书》及回复(第7至第10页,共4页)
证明内容:
央保中心不依法作实质核查纠错,也不作出异议处理决定,敷衍回复。
以上两份补充证据,并结合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拒不答复签收的信息公开信件共同证明:毛昌至今仍无任何渠道获取其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直接证据材料,更未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的正当程序,也未享受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应的其他人事待遇。
申请人:
年 月 日
长达七年的中国电科劳动人事争议北京民行交叉冤案概述
2007年10月10日,毛昌与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现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处签订了《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单位主动补缴了该月养老保险。2008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失业、工伤和养老保险。2009年8月,毛昌以理论+实操转正考试总分第一定职为助理工程师,收到了书面聘文和印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职称证书,属于干部身份。此后,毛昌还被评为2009年度广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百千万”先进职工。2010年5月下旬,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的毛昌提出了辞职申请,还被单位答复不同意挽留过。直到6月24日,单位出具了规范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0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并获得了一等奖学金。
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简称中国电科三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领取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因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需要,通知提前来上班报到。同年3月8日,作为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毛昌入职中国电科三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工作见习,并按照当时部门副主任何永刚和所人事处王伟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新员工入职培训时,按中国电科三所人事处的要求,为便于今后同批新员工统一申报职称管理需要,告知毛昌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毛昌就签名填写一式两份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以及《干部履历表》和《大中专院校毕(结)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一份(2023年经查阅调取的毛昌人事档案,其中定级定职审批表和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审批公章,也未盖有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公章,更未拟定工资级别,毛昌的工资组成更没有薪级工资项)。另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2024年6月18日,查阅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毛昌的落户审批材料,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毕业生进京落户专用章”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公章。
2014年1月以后,通过所内招聘、首次被胁迫离职通知回所办理手续又被领导劝留和所内调整等不同方式,毛昌分别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市三希电子科技开发公司,所内也叫舰内通信技术研究部,类似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国电科三所原水声技术研究部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过研发人员、显控组组长兼立项申请人(含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光杆司令的项目负责人工作。
直到2019年7月,一直被中国电科三所灌输洗脑的毛昌也自以为是事业编制人员,只需缴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然而当毛昌与中国电科三所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等三方因申诉2014年度考核更正未按人事规定公正处理,还被乱调岗降薪和响应国家在岗/离岗创新创业号召时发生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又不缴纳齐全五险社保。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2019年9月,毛昌不得不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和劳动的备位诉请,但被告知不予受理,只好按要求改为劳动仲裁诉请才受理,并收到《案前调解收据》凭证。9月26日,毛昌在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里告知被迫辞职并出具了9月5日申请仲裁的《案前调解收据》,还告知调休四天回南昌筹办婚礼并休婚假,做好两手争议准备。9月30日,因收到提前发放没有绩效工资的10月份工资收入短信。毛昌于10月28日回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此后,毛昌的所有工资停发为0。11月7日,毛昌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通知,直到12月24日仲裁举证。之后,毛昌在外求职。2020年1月2日,毛昌接收了一家正在IPO的北京公司录用offer(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1月14日,仲裁开庭,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名称注销,主体资格不适而被仲裁员建议撤回。1月17日,毛昌再向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发起仲裁申请,并书面形式快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0年3月31日,在毛昌未享受年休假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的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不得已继续走上诉讼之路,又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也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 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按照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的户籍社区(中北路社区而不是大山子社区)网上填写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生育保险损失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为查清有关事实,毛昌已向18个涉案的央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历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服。本案为首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再审申请,六七月还要提出不服北京高院(2026)京行终78号的行政再审申请,以及很可能又不服正在审理的北京二中院(2026)京 02行 初 80号、(2026)京 02行 初 81号、(2026)京 02行 初 127号案和正在起诉人社部、财政部和工信部的十几件信息公开案。
听取574号当事人意见反馈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针对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程序,申请人现就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所涉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程序保障等方面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一、虽然涉案信息文件并非被申请人制作,但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保存的信息,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二、中国电科回函的公章印文完全看不清楚,况且只是第三方意见。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公开主体,有义务对该涉案信息和回函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根据互联网公开报道,中国电科集团公司曾于2020年举办首席科学家和首席专家专题培训班,参训人数约49人,并留有合影照。部分人员信息已在新闻报道、百度百科和中国电科官网等互联网平台公开发布了。如唐晓斌、蔚保国、赵振维、吴巍、陆军、马林、孙晨华、刘兴江、保谦、陈赤联、王志越、蓝羽石、胡小全、张上海等中国电科首席科学家,以及邢文革、王育新、王积鹏、周中元、李清亮、汪海勇、喻松林等中国电科首席专家。
四、被申请人作为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人事行政主管部委,负有监督检查授权给中国电科央企及其成员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公示评审结果的行政职责。有关类案有周如倩要求获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9月开始启动的高级职称社会评定中对申请人职称评定申请进行评审的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评审经过和评审结果的政府信息公开案,详见《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219页第76号参考案例,最终上海两审法院均支持周如倩诉求。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
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按要求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评委会,集团公司下属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按要求定期向集团公司申请备案评委会,那申请人要求公开中国电科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在2015和2016这两年度的备案文件。如果部分人员确实比较敏感,可以进行脱敏处理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后向东法学博士所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百问百答》第19-20页的第23节关于“区分处理,具体如何操作?”的实践中处理办法为:对于涉及人名、数字等极个别需要区分处理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采取局部涂黑的办法;需要区分处理内容较多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采取重新制作删减版的办法。重新制作删减版的,需要以适当方式提示申请人相关政府信息为删减版。
六、正如延期告知案件复杂,强烈要求组织听证审理以保障程序性权利。
综上,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请求秉持法治精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公开有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随附《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
2026年4月5日
听取575号当事人意见反馈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针对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申请人现就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所涉事实认定和程序保障等方面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一、被申请人视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网站查询路径为已履行义务,是职权的不当行使。在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作为独立主体或分支机构是否获得授权,是否具备职称评审资格或被纳入核准范围的具体批复文件,未能正面回应。因此,被申请人存在义务履行缺失,遗漏该项答复,从而未能保障申请人获取精准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
二、被申请人作为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人事行政主管部委,负有监督检查授权给中国电科央企及其成员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公示评审结果的行政职责。故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责要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电视电声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三、正如延期告知案件复杂,强烈要求组织听证审理以保障程序性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在答复内容上存在明显的漏项,事实认定有偏差,证据不足。故请求秉持法治精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随附《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
2026年4月5日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本人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5]574号),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受理。正如延期告知书所说,案件事实复杂,又涉及本人重大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组织听证
此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申请人:毛昌
202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