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NwK0l2O6AN95QXFTp3j3g
人社部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理由不成立
与保障知情权的调查取证申请辩护
针对被告答复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涉及数据采集的对象、内容、程序及方式等具有特殊性,文件的公开属性为“不公开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原告认为该答复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和适用依据不成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辩护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行政机关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应与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相冲突。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2、被告未提供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定密清单或目录等证明材料。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而被告未提供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的相关流程和内部程序等证据,以及向有关机关报批的材料予以证明。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不予公开信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23号、25号、76号)。
5、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通知能在互联网上搜寻获悉到有关部分内容,如《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汇总表》和《个人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等,具体有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有关在京高校官网发布的养老保险采集通知。
综上所述,被告只是书面告知原告属于不公开文件,没出具任何证明材料,故贵院应依法支持原告诉求。如贵院任由被告滥用行政裁量权而欲作出驳回判决,为保障原告的知情权,特向贵院申请调查取得《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的复函》,以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文件精神。不然,原告不服后续肯定要上诉,并有新的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案要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直到最高法院申请行政再审。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毛昌
2025年 2月 27日
关于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的庭后补充意见
原告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对被告的答辩、质证及辩论意见,原告予以反驳,现提交补充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没有定密,更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范围。
2、正如原告行政起诉状和提交的证据所述,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通知能在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官网上获悉有关数据采集信息表内容及格式,并要通知在京中央事业编制人员本人签字确认而不能代签,具体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汇总表》和《个人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等。可见,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牵扯到70万在京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知情权,已不是内部事务信息。
3、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然而被告在庭审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属于内部事务信息。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法官们明察,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针对的是70万在京中央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指导性文件,根本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签名:
年 月 日
保障知情权的调查取证申请书
在人社部出具的人社部复决字[202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人社公开[2024]37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人社部以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涉及数据采集的对象、内容、程序及方式等具有特殊性,文件的公开属性为“不公开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但在庭审中,人社部又主张人社厅[2015]187号文件是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继续没有加以举证,也承认没有定密,不是涉密文件。
因此,贵院如不顾申请人的事业编制身份认定的法定程序与该文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无视申请人遭受到的冤假错案坑害,在审查该文件时,决定入副卷,作出驳回判决,从而不能保障申请人基本知情权的话,特申请调查取得《关于毛昌事业编制人员的复函》。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