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催办裁决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您好!因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告字[2024]20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30号),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6月10日和9月18日依次通过邮政EMS(对应单号各为1284826960135和1297973286530)向贵院提出了裁决申请。贵院分别于2024年6月18日和10月22日登记办理。因拨打N次电话和多次现场咨询仍未见任何进展,申请人于2025年2月25日和3月7日分别通过现场和邮政EMS(单号为:1305569989611)向贵院提交了书面催办申请书。期间,申请人还就以上两案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和案件事实陈述证据等材料。
根据公开数据报道,2018年至2023年司法部办结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数依次对应为:2536件、3521件、2693件、6046件、6754件,4644件。
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理应做好带头示范,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定职责,发挥快速便捷的行政复议和内部层级监督的司法救济制度以彰显法治力量维护公平正义。难道非要逼迫受害群众于2025年5月放下法律第八次进京声讨,以冤有头债有主的方式来解决吗?
随附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的裁决申请书等材料,特此第三次催办!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以下简称45号决定书)维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人社公开[2024]84号,以下简称84号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贵院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裁决。
裁决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人社公开[2024]8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申请人要求的内容信息继续重新作出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23年9月21日,怀着对事业编制身份有异议的申请人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编办)的举报邮箱
2023年10月6日,申请人就给央保中心公开的收件邮箱
2024年3月11日,申请人前往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并提交了申请表,以公开其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的参保登记类信息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84号告知书。4月8日,不服84号告知书,申请人就向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4月16日,根据人社部复议机构的补正要求和“一事一申请”原则,申请人再次向其送达了一份针对84号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书》和一份针对央保中心履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4月22日,申请人签收了人社部复议机构针对84号告知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29号)。5月3日,申请人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阅卷申请书。
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人社公开[2024]8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机构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29号)。6月17日,申请人签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告知书》。7月11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84号告知书。但申请人继续不服新的84号告知书,于8月9日再给人社部复议机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于8 月19日签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人社部复受字[2024]45号)。9 月12日,人社部复议机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45号决定书,予以维持。
申请人认为45号决定书仍存有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和答复不当等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一、所申请的公开信息事项属于社保经办机构在履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
又据《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前,须将《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含在职、退休老人和中人)》报主管单位(部委级)人事(组织)部门,由其以编制部门编制批复文件和人事档案等为依据,对本单位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参保资格及参保登记信息等进行核定,确认无误后均加盖人事(组织)部门印章。
二、被申请人提供查询的信息内容与申请事项第一项不完全一致,即缺少毛昌人事编制性质的关键事项信息,却张冠李戴地转移到参保用人单位的经费来源。
申请人申请事项第一项为:毛昌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登记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如编制类型、参加工作时间、人员类别、经费来源等。84号告知书虽载明通过央保中心经办大厅前台及自助一体机自助查询到的信息内容缺少毛昌人事编制性质等关键信息,非用人单位的经费来源。故要素公开遗漏申请信息的关键内容,主动公开的信息与申请的信息“不同一”。
根据(2019)苏 01 民终 794 号人事争议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告知了原告张某在《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上签字确认其编制性质为“全额拨款编制”,“事业单位岗位类别”为“专业技术岗位”。同时,属地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该所上报的《南京市部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2014年10月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审批表》,原告张某在审批名册之列。
又据(2018)京 02 民终 7496 号人事争议民事判决书显示,作为用人单位的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留存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央保中心留存了参保用人单位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原件。
三、参保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是央保中心在履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却以书面征求参保用人单位意见为由,不予公开,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建议通过参保用人单位查询,适用依据更不当。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提供向第三方征询意见的材料,包括征询函、邮寄凭证、第三方的回函等,并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
申请人经阅卷获悉,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辩意见只提供了第三方的回函,缺少向参保用人单位发出意见征询单及其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更没有提供有保密标志的文件头、定密目录等材料,以证明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附件1(《社会保险登记表》)显示主要登记参保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批准成立信息、单位性质、经费来源、隶属关系、编制人数、在编人数和主管部门等重要信息。如《社会保险登记表》确实涉及到参保用人单位在职、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信息可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但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作为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参保登记的身份信息有异议后,首先向中央编办举报反映,收到回复无果,再向央保中心邮寄了公开(审核)参保资格的履责申请。在未收到央保中心实质合法答复情况下,经人社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2024年9月18日,申请人已通过邮政EMS向贵院申请裁决并登记受理了。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人社公开[2024]8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4、人社部复决字[2024]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5、关于是否同意向毛昌提供经费来源的征求意见书的反馈;
6、关于向毛昌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表》的回函。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