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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申请事项:

七年冤情,如我在诉,不要带头歪曲法律规定,强烈要求对(2026)最高法行申1577号案进行开庭审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而非书面审查敷衍包庇。

事实理由:

  一、七年民行交叉案件概述

详见随附的《长达七年的中国电科劳动人事争议北京民行交叉冤案概述》。

二、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理由

   (一)、邮寄给人社部的《核查监管履责申请书》拒不作为,给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核查纠错履责申请书》被敷衍回复不作出决定,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息公开信件更不答复,至今毛昌仍无任何渠道获取其作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直接证据却被强行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登记,更未经作为参保基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据采集的正当程序。

(二)、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民事冤案引发的本案案情疑难、复杂,至今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名誉权、新生儿随父申报出生权和再就业权等人权长达七年,并衍生出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更应遵守《世界人权宣言》。本冤案发声网站已引起世界上115个国家和地区关注,还要传遍全球吗?

  (三)、本案再不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七月份还有不服北京高院(2026)京行终78号的行政再审申请,以及后续很可能还有北京二中院(2026)京 02行 初 80号、 81号、127号案的上诉和再审申请,以及正在起诉人社部、财政部和工信部等近二十件信息公开和人社部不履责案,具体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6]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15号、16号,18号、22号,2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26]第19号)已向或正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起诉材料,还有起诉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6号、147号、148号和215号)的4个信息公开行政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仍在压案久拖半年未立。

 (四)、《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7号)涉案文件作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的指导文件,直接关系到毛昌被强行纳入事业单位参保登记的程序正义,进而影响到毛昌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冤案的实体正义。若再不启动再审纠错,就是中国电科及其成员单位打着”事业编制”名义参保的幌子来招摇撞骗,不缴纳齐全五险社保还要滥用职权坑害毛昌蒙冤,有关涉案央地政法部门却徇私包庇,集体串通维护邪恶!要永久存入互联网归档吗?

 (五)、根据京外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等类案显示,京外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起码也都要经过当地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工资手续,并作为直接证据出示以确认人员身份,以及编制信息。

(六)、本案至今仍不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向本案原审法院承办法官申请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复制录音权都保障不了,你们央地法院还能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法释[2017]18号)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和原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调研处处长刘树德以及调研处法官刘淑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针对庭审录音录像与司法公开的关系,作出明确解释,即:确保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对庭审录音录像“复制权”,实现庭审公开的持续性。兼顾庭审录音录像的特殊性,《若干规定》既允许法律规定的、具有依法查阅复制权限的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的录音部分,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允许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保证其实现“复制权”,又避免对当事人、证人等肖像权可能造成的侵害。

     随附:《长达七年的中国电科劳动人事争议北京民行交叉冤案》和补充证据材料清单。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长达七年的中国电科劳动人事争议北京民行交叉冤案概述

        2007年10月10日,毛昌与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现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处签订了《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单位主动补缴了该月养老保险。2008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失业、工伤和养老保险。2009年8月,毛昌以理论+实操转正考试总分第一定职为助理工程师,收到了书面聘文和印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职称证书,属于干部身份。此后,毛昌还被评为2009年度广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百千万”先进职工。2010年5月下旬,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的毛昌提出了辞职申请,还被单位答复不同意挽留过。直到6月24日,单位出具了规范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0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并获得了一等奖学金。

          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简称中国电科三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领取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因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需要,通知提前来上班报到。同年3月8日,作为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毛昌入职中国电科三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工作见习,并按照当时部门副主任何永刚和所人事处王伟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新员工入职培训时,按中国电科三所人事处的要求,为便于今后同批新员工统一申报职称管理需要,告知毛昌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毛昌就签名填写一式两份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以及《干部履历表》和《大中专院校毕(结)业生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各一份(2023年经查阅调取的毛昌人事档案,其中定级定职审批表和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审批公章,也未盖有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公章,更未拟定工资级别,毛昌的工资组成更没有薪级工资另外,毛昌还领取了一张《2013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2024年6月18日,查阅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毛昌的落户审批材料,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毕业生进京落户专用章”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公章。 

        2014年1月以后,通过所内招聘、首次被胁迫离职通知回所办理手续又被领导劝留和所内调整等不同方式,毛昌分别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市三希电子科技开发公司,所内也叫舰内通信技术研究部,类似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国电科三所原水声技术研究部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过研发人员、显控组组长兼立项申请人(含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光杆司令的项目负责人工作。

         直到2019年7月,一直被中国电科三所灌输洗脑的毛昌也自以为是事业编制人员,只需缴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然而当毛昌与中国电科三所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等三方因申诉2014年度考核更正未按人事规定公正处理,还被乱调岗降薪和响应国家在岗/离岗创新创业号召时发生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又不缴纳齐全五险社保。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2019年9月,毛昌不得不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和劳动的备位诉请,但被告知不予受理,只好按要求改为劳动仲裁诉请才受理,并收到《案前调解收据》凭证。9月26日,毛昌在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里告知被迫辞职并出具了9月5日申请仲裁的《案前调解收据》,还告知调休四天回南昌筹办婚礼并休婚假,做好两手争议准备。9月30日,因收到提前发放没有绩效工资的10月份工资收入短信。毛昌于10月28日回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此后,毛昌的所有工资停发为0。11月7日,毛昌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通知,直到12月24日仲裁举证。之后,毛昌在外求职。2020年1月2日,毛昌接收了一家正在IPO的北京公司录用offer(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1月14日,仲裁开庭,因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名称注销,主体资格不适而被仲裁员建议撤回。1月17日,毛昌再向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发起仲裁申请,并书面形式快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0年3月31日,毛昌未享受年休假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的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不得已继续走上诉讼之路,又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也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 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按照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的户籍社区(中北路社区而不是大山子社区)网上填写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生育保险损失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为查清有关事实,毛昌已向18个涉案的央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历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服。本案为首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再审申请,六七月还要提出不服北京高院(2026)京行终78号的行政再审申请,以及很可能又不服正在审理的北京二中院(2026)京 02行 初 80号、(2026)京 02行 初 81号、(2026)京 02行 初 127号案和正在起诉人社部、财政部和工信部的十几件信息公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