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法定代表人:蓝佛安
原告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财复决[2026]133号,下称被诉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财信复字〔2026〕2852号短信答复违法;
2、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财复字〔2026〕133号)违法;
3、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监督核查职责,对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的购房补贴预算、决算基础数据库中涉及原告毛昌的信息、财政资金支出合规性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并依法作出书面处理答复;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提出了被迫辞职并申请了仲裁。此后从11月开始,毛昌所有工资停发为0。然而不幸的是,2020年3月31日,在毛昌未享受年休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更不接收申请材料)无果,毛昌又不得不继续诉讼却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期间,毛昌为其新生儿随父在京申报生育登记却遭无故乱驳回。中国电科坑害员工冤案七年来,直接给毛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和家庭破裂等次生伤害。
被告此前作出两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财公开告〔2025〕148号和财公开告〔2025〕215号),告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的2014年至2020年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库及2014年至2019年购房补贴决算基础数据库中均包含毛昌个人信息。为此,毛昌不服,也起诉到法院,至今无故压案近一年未立,也不作出裁定,还要申请检察监督和巡视举报吗?2026年7月29日,原告继续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告送达了《监督核查履责申请书》,依法请求被告履行中央财政监管职责,核查中央事业单位编制及住房补贴财政预算资金报送的合法性依据。
2026年8月17日,被告未出具任何正式行政公文,仅由其下属信息网络中心以短信方式告知原告:“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不属我部职责,不予受理。(财信复字〔2026〕2852号)”。原告不服该拒绝履责的短信答复,于2026年8月23日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被告于2026年9月1日受理后,于2026年9月8日作出财复字〔2026〕13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原告申请事项属于信访行为,以“被申请人没有依据特定主体的申请直接进行监督的法定义务”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驳回原告复议申请。为此,提出行政起诉,理由如下:
一、被告作出的财信复字〔2026〕2852号短信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与程序严重违法
1、被告强行将法定履责申请“信访化”,属于滥用裁量权与行政避责。
原告主张的是具体的法定监督请求,而非单纯的信访表达。被告直接套用信访程序,发出“财信复字”短信告知不予受理,系故意混淆行政履责申请与群众信访的界限,规避行政诉讼与履责义务
2、以网络短信形式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拒绝行为,严重违反行政程序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法定文书形式、加盖印章并告知救济途径。被告仅由信息网络中心发送一条普通短信拒绝履行职责,既无行政机关正式印章,也未告知法定救济权利,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并确认违法
二、被告对中央财政预算决算及住房改革支出资金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定监督职责
1、被告具有管理和监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决算资金的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十五条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负责中央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检查。被告自身印发的《财政部关于编制202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19号)和《财政部关于编制201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的通知》(财综〔2019〕54号)明确规定,中央套取、虚报住房补贴预决算属于财政监督审查的核心范畴。
2、原告与被告的监督履责行为存在直接的行政法上利害关系。 被告在财公开告〔2025〕148号和财公开告〔2025〕215号告知书中已明确证实: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连续多年在向被告报送的“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库”和“决算基础数据库”中占用了原告毛昌的名额与身份信息。原告实际并未享受相应的公费医疗与财政供养待遇,却被列入中央财政预决算数据库。此行为涉及中央财政资金是否被虚报冒领、国家财政资金安全以及原告合法个人名誉与合法权益,原告完全具备依法申请财政部门进行追责检查的合法利害关系。被告称“没有依据特定主体申请直接进行监督的法定义务”,系完全忽视案涉财政资金占用原告信息这一特定事实。
三、财复字〔2026〕13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至少确认违法。
1、认定事实不清:复议决定将涉及中央财政住房补贴资金预决算真实性的违法核查线索,粗暴归类为“信访事项”,未能依法审查中国电科报送数据库中虚假或违法信息的财政合规性问题。
2、适用法律错误:复议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及《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规定驳回复议申请,属于将具备法定履责基础的行政争议错误排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外,严重损害了原告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的权利。
综上,被告作出的财信复字〔2026〕2852号短信答复及财复字〔2026〕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的违法的法定情形。为维护国家财政资金安全与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不要徇私枉法坑害百姓,影响执政基础。不然,受冤受害发声网站www.xr2robot.com迟早要传遍世界,永久归档于互联网曝光纪念。
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诉短信答复、被诉决定书和地址送达确认书,以及一式两份行政起诉状、监督核查履责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李乐成
原告不服《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工信公开[2025]634号)(下称被诉告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26]第19号,下称被诉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起诉后,材料被退回要求补正。为此,现继续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违法;
2、确认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书违法;
3、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关于核定下达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电子人〔1994〕756号)文件涉及原告原工作单位的相关编制信息作出区分处理后予以公开;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提出了被迫辞职并申请了仲裁。此后从11月开始,毛昌所有工资停发为0。然而不幸的是,2020年3月31日,在毛昌未享受年休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更不接收申请材料)无果,毛昌又不得不继续诉讼却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期间,毛昌为其新生儿随父在京申报生育登记却遭无故乱驳回。中国电科坑害员工冤案七年来,直接给毛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和家庭破裂等次生伤害。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答辩意见,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开户及参保登记时,提交的原始核定编制依据包括原电子工业部《关于核定下达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电子人〔1994〕756号,下称涉案文件)。原告为了查清其在职期间的人事身份属性及社保缴纳合法性依据,依法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
2025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涉案文件。2025年10月29日,被告作出了被诉告知书,以涉案文件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为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决定不予公开。原告不服,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原告向被告复议机构提交了听取意见书面反馈及《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明确指出该文件已被外部社会保险登记等行政行为外化使用,且同类编制批复文件(中编办〔1993〕45号)已公开,请求组织听证并区分处理公开。2026年4月8日,被告作出维持的被诉决定,并拒绝组织听证。为此,提出行政起诉,理由如下:
一、 被告认定涉案文件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涉案文件已被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外化使用,产生了直接的外部法律效力。所谓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是指仅在行政机关内部流转、仅对内部管理产生约束力,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信息。本案中,依据人社部信息公开答辩意见,涉案文件系毛昌所在单位在央保中心办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设立单位账户的必备原始凭证。一旦编制核定文件被提交给社保经办机构作为确立社会保险关系、核定参保资格及缴纳养老保险的依据,其性质已经由单纯的内部管理信息转化为影响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外部证明材料,失去了“内部事务”的封闭性。
同类及关联编制批复文件已有公开先例,被告认定标准失当。原告已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查档合法获得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子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3〕45号),该文件已详细列明原电子工业部所属88个事业单位(含电子三所编制690人)的编制数及经费性质。涉案文件作为下达执行文件,不具有任何泄密或行政干扰风险,被告将该文件定性为“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属于扩大解释和滥用裁量权。
被告未尽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仅凭内部复函结论性地声称“涉及内部事务”,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开涉案文件会对行政机关正常运转或公共利益造成何种实质损害。
二、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法定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公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开。被告将已经外化使用、直接关乎原告切身利益的历史编制文件强行套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内部事务信息”的例外规定拒不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依法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公开。
三、被告拒绝区分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文件中包含原电子工业部其他无关事业单位的编制信息,被告也完全可以对涉及原告原工作单位(电子三所)的相关编制信息作出区分处理后向原告公开,而不是机械粗暴地整体拒绝公开。
四、被告行政复议程序存在瑕疵,未依法保障原告的程序性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本案涉及历史体制变迁、事业单位编制核定与社会保险资格交叉等复杂法律事实,原告明确提交了《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被告复议机关简单以“无必要”为由拒绝组织听证,未能充分听取原告意见,复议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综上,被告告知书和被诉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且程序存在瑕疵,被告未依法履责审查纠错,滥用职权不作为,决定明显不公,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不要徇私枉法坑害百姓,影响执政基础。不然,受冤受害发声网站www.xr2robot.com迟早要传遍世界,永久归档于互联网曝光纪念。
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立案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被诉告知书和被诉决定书,以及一式两份行政起诉状、信息公开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