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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请书

(详情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QDQ4GF8OvmgAyoEArugHQ)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9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联系电话:010-87553342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落实立案登记制度。

事实理由:

一、案情经过

       20241230日,申请人签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75)号,以下简称75号决定书)。针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的《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信息仍未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于202514通过邮政挂号:XA28495924536向被申请人邮寄立案提交了行政起诉材料,被申请人于16日签收。

      至今为止,被申请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起诉材料,也未退回起诉材料,更没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此外,申请人连续多天N次拨打被申请人立案庭赵静法官的电话(010-87553388),总是无人接听。为此,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启动监督程序。

二、申请立案监督的理由

1、申请人具有原告资格

       根据2017)最高法行再50行政裁定书的判例载明: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要件有二:一方面,起诉人必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要从宽解释,只要某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别人所不具有的利害关系,或者具有某种特殊利益,那么,就应当认为其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原告必须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只有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承担最后的诉讼后果。

      因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不知何时对申请人作出了参保登记,直接影响到了申请人的身份认定。为此,申请人便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公开有关参保登记和数据采集的政府信息文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书面审理后,《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7号)仍未公开,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引发系列民事冤案:2020)京0105民初64983一审、2021)京03民终9797二审和2023)京民申7307。故申请人具有原告资格。

2、行政起诉符合立案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起诉材料齐全,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也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完全符合登记立案要件。

3、被申请人超期有案不立,再次违规不作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在签收行政起诉材料法定期限之后,没有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向贵申请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法监督纠正阻碍原告行使行政诉权的违法行为督促被申请人尽快立案登记维护法律尊严

       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复议决定书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邮寄立案凭证(含物流信息)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有无立案显示截图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请人:毛昌

2025年 1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