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京02行初80号、81号和127号三案合议庭成员
涉嫌互相串通徇私枉法的廉政监督意见
案号:(2026)京02行初80号、81号和127号
案件当事人:毛昌;电话:16675172160;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监督人:刘彩霞、王元、王琪、刘明研
事实理由:
因王元法官承办的(2026)京02行初81号和127号两案邮寄出的行政判决书快递未附带廉政监督卡,现将其与刘彩霞法官承办的(2026)京02行初80号案一并提出监督意见,具体如下: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案件空间显示(2026)京02行初80号、81号和127号三案合议庭法官均为刘彩霞、王元、王琪,其中刘彩霞为(2026)京02行初80号审判长,王元为(2026)京02行初81号和127号两案的审判长。
2026年6月11日下午2点(2026)京02行初81号和127号两案合并开庭前,毛昌突然听到宣布将刘明研法官更换进了合议庭成员,代替了刘彩霞法官。当时毛昌明确表示刘明研(曾为毛昌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5)京02行初38号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的承办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求其回避。承办法官王元就宣布休庭出去商量。没过多久,王元回来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口头驳回了毛昌的诉求,并告知毛昌庭后书面提交申请刘明研回避的复议申请书,刘明研无需回避继续一起开庭。
2026年6月底,毛昌依次收到(2026)京02行初80号、81号和127号三案均被驳回的行政判决书,认为临时突然将刘明研更换进合议庭,涉嫌互相串通,程序违法,证据采信双标,以致于徇私枉法裁判。为此,毛昌不服,已准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三案当事人:
年 月 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京02行初80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先后四次仲裁无果和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以及人权侵害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为查清事实,毛昌向被上诉人依法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90号)的政府信息公开,却遭莫须有理由不予公开不服。你们要是集体维护邪恶坑害百姓,更会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和执政合法性。另建有冤案发声网站www.xr2robot.com,人在做,天在看!
二、上诉理由
(一)、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确认原告毛昌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不予采纳,针对被告既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信息文件公开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也未举证涉案信息不能作区分处理,却选择性采信被告说辞而排除原告关键证据的行为,违反了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涉嫌证据采信双标枉法裁判行为。
1、毛昌提交的证据1:涉案信息文件来自中国科学院下属研究所官网曾公布的文件通知截图(共4页)和庭后补充未质证的国办发〔2015〕3号)、国办发〔2016〕62号和国办发〔2018〕1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三个文件,均与涉案信息文件不仅彼此有关,而且还有联系,能共同证明了涉案信息文件已处于事实上的区分处理公开状态后,并未引发任何攀比炒作和社会动荡,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一审法院无故排除该证据,等同于剥夺了原告通过反证推翻被告豁免理由的权利。此外,毛昌提交的证据2到4,证明了毛昌与涉案信息文件之间的关于央保中心参保的权利关系。
2、根据(2018)京0114行初208号类案显示,京外生源王航2013年硕士毕业入职北京市昌平区医院并纳入事业编制,其工资标准审批是依据国办发〔2015〕3号和北京市人社局京工改办〔2006〕3号、12号、14号和2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文件出示,并未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同理,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也是依据国办发〔2015〕3号和涉案信息文件执行,况且还是人事待遇政策,更应依法予以公开。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另据(2017)最高法行申9280号、(2023)京0112行初481号等法院裁判类案显示,判断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能随意而为,也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来作为涉案信息文件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即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而一审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未回应释明,构成程序违法。
(二)、一审判决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错误,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目的,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公开。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双标,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随附: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京02行初81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2026)京02行初81号一审判决;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公开[2025]2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5]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区分处理公开涉及到毛昌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更表》,
5、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涉及到参保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情况说明、关于核定下达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电子人[1994]756号)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先后四次仲裁无果和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以及人权侵害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为查清事实,毛昌多次向被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遭莫须有理由不予公开不服。你们要是集体维护邪恶坑害百姓,更会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和执政合法性。另建有冤案发声网站www.xr2robot.com,人在做,天在看!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京02行初127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2026)京02行初127号一审判决;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公开[2025]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5]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区分处理公开涉及到毛昌的信息材料,具体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更表》;
5、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涉及到参保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先后四次仲裁无果和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以致于抑郁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以及人权侵害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为查清事实,毛昌多次向被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遭莫须有理由不予公开不服。你们要是集体维护邪恶坑害百姓,更会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和执政合法性。人在做,天在看!
二、上诉理由
(一)、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一审判决书第6页确认原告毛昌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不予采纳,并在第10页补充认为毛昌作为证据提交其它行政机关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与其在本案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对被告并无羁束力,故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未正确审查被告未履行对相关信息区分处理义务,却无故排除了原告庭前提交的证据和庭后补充涉及到毛昌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内容摘抄和拍照举证,能共同证明涉案信息具备区分处理的技术可行性和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单位涉及到毛昌个人权益的同类信息的统一标准处理。故原审法院违反了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涉嫌证据采信双标枉法裁判行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来作为涉案信息文件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即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关于《是否同意向毛昌提供养老保险首次参保登记相关材料的征求意见书的回函》,被告在答复中以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社会保险登记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17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情况说明、关于核定下达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电子人[1994]756号)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上诉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需有“合理理由”。社会保险登记及开户材料属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公文和记录,并非法律定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第三方作为事业单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具有公共属性。况且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到3,北京市朝阳区人社局在处理涉及同一单位(三所)的类似信息公开申请时,均作出了区分处理并公开了相关档案材料,以及涉及上诉人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减少表。原审法院以“其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对被告并无羁束力”为由不予采纳,无视了行政执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原则。
同类信息在属地人社部门可以区分处理并公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等机关均能针对涉及上诉人的审批材料作区分处理并予以公开,共同证明了此类信息具备区分处理的技术可行性。被上诉人作为全国人社行政主管机关,却采取“一刀切”式的不予公开,完全未履行区分处理的法定职责,显然属于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原审判决也未能正确审查被上诉人未履行“区分处理”义务的违法行为。
(二)、一审法院开庭当天突然强行安排刘明研((2025)京02行初38号的承办法官,上诉人不服改判决正准备申请检察监督)加入合议庭来串通,毛昌申请要求刘明研回避也被乱驳回,以及一审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未回应毛昌在行政起诉状中提到的最高法院入库编号为2024-12-3-013-004的(2023)皖1302行初191号人民法院参考案例,被告未履责依法审查是否具有明确的证据和依据、是否对相关信息区分处理等作认定,构成程序违法。
(三)、一审判决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错误,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应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区分处理公开。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双标,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随附: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2行初127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2025)京02行初127号一审判决;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公开[2025]2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3、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5]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4、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区分处理公开涉及到毛昌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更表》;
5、判决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涉及到参保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概述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先后四次仲裁无果和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以及人权侵害和夫妻分裂等次生伤害。为查清事实,毛昌多次向被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遭莫须有理由不予公开不服。你们要是集体维护邪恶坑害百姓,更会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和执政合法性。另建有冤案发声网站www.xr2robot.com,人在做,天在看!
二、上诉理由
(一)、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一审判决书第6页确认原告毛昌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不予采纳,并在第10页补充认为毛昌作为证据提交其它行政机关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与其在本案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对被告并无羁束力,故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未正确审查被告未履行对相关信息区分处理义务,却无故排除了原告庭前提交的证据和庭后补充涉及到毛昌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内容摘抄和拍照举证,能共同证明涉案信息具备区分处理的技术可行性和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单位涉及到毛昌个人权益的同类信息的统一标准处理。故原审法院违反了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涉嫌证据采信双标枉法裁判行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来作为涉案信息文件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即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关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关于是否同意向毛昌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暂停缴费相关材料征求意见的回函》,被告在答复中以第三方(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社会保险登记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更表》材料。
上诉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需有“合理理由”。社会保险登记及开户材料属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公文和记录,并非法律定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第三方作为事业单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具有公共属性。况且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到3,北京市朝阳区人社局在处理涉及同一单位(三所)的类似信息公开申请时,均作出了区分处理并公开了相关档案材料,以及涉及上诉人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减少表。原审法院以“其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对被告并无羁束力”为由不予采纳,无视了行政执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原则。
同类信息在属地人社部门可以区分处理并公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等机关均能针对涉及上诉人的审批材料作区分处理并予以公开,共同证明了此类信息具备区分处理的技术可行性。被上诉人作为全国人社行政主管机关,却采取“一刀切”式的不予公开,完全未履行区分处理的法定职责,显然属于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原审判决也未能正确审查被上诉人未履行“区分处理”义务的违法行为。
(二)、一审法院开庭当天突然强行安排刘明研((2025)京02行初38号的承办法官,上诉人不服改判决正准备申请检察监督)加入合议庭来串通,毛昌申请要求刘明研回避也被乱驳回,以及一审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未回应毛昌在行政起诉状中提到的最高法院入库编号为2024-12-3-013-004的(2023)皖1302行初191号人民法院参考案例,被告未履责依法审查是否具有明确的证据和依据、是否对相关信息区分处理等作认定,构成程序违法。
(三)、一审判决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错误,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应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区分处理公开。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双标,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随附: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