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民事官瞎断民生案
北京三级法院主审法官判决裁定错误指正
2020年8月14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窗口现场提交诉状材料,进入诉前调解走过场流程。
2020年10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立案,适用简易程序。
2021年1月29日,一审开庭时,李文丹未先作出裁定,就当庭宣布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庭审缺失录音录像。当涉及到原告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认定时,李文丹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等规定像(2014)海民初字第1751号和(2018)京02民终7496号中央级人事争议类案主审法官那样应当依职权调查事实以获取原告是否为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直接证据,就枉加采信了被告和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参保凭证,更未对参保凭证作合法性审查就当定案证据。由此,李文丹法官将案由从劳动争议扭曲为人事争议,却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权利义务缺失或不对等作审查。在法律适用上,选择适用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不是适用人事关系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2021年2月2日,离开北京,等一审判决;2021年3年29日,一审民事判决书下发。
2021年4月11日,不服立案案由为劳动争议改成人事争议等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立案。
2021年6月22日和7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开庭两次,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开庭现场法院方只有杜丽霞法官和书记员。同时,在原告的身份认定上,继续一错再错,不依法依规办案,完全不考虑并审查申请人多次陈述的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和合法权益严重受损。针对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也不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告知上诉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或者告知调整诉求,就主观臆断以维持原判,更不提供庭审录音比对。期间,适逢千年一遇的7·20郑州暴雨。
2023年11月,以足以翻案的人事档案和近五年京内外类案检索等为主要新证据向北京高院第三次申请再审受理。
2023年12月11日到30日,第三次进京声讨。到北京高院现场追问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进展和办理失业登记等。期间,又逢北京天降大雪和甘肃突发大地震。
2024年1月23日,再审审查法庭线上谈话。
2024年2月29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芳法官未作任何释法说理就胡乱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