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法定代表人:李春晖
被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原告不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作出的不正确履责答复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6]58)号,以下简称58号决定书,下称被诉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等规定,提起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作出的核查纠错履责答复违法;
2、确认被告二作出的被诉决定书违法;
3、判决被告一履行法定职责核查纠错,;
4、依法审查被告一制定的《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文件将在京中央企业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参保登记的信息采集和审批材料的合法性;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情背景及诉争过程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提出了被迫辞职并申请了仲裁。此后从11月开始,毛昌所有工资停发为0。然而不幸的是,2020年3月31日,在毛昌未享受年休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有效合法的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且拒收毛昌的人事劳动争议备位申请材料)无果,毛昌又不得不继续诉讼却遭遇基本事实没有直接证据就双标采信且程序严重违法等枉法裁判而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而被迫创新创业。期间,毛昌为其新生儿随父在京申报生育登记却遭无故乱驳回,致使只能选择让新生儿随母在南昌落户。
2023年10月6日,毛昌就向央保中心公开邮箱
2023年10月31日,毛昌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申请调取人事档案。查阅毛昌人事档案,既没有机构编制部门或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审批材料存档,也没有具有人事行政审批或授权的工程师职称评审表或呈报表存档,取而代之的却是乱存档了来历不明且作区分处理的工程师资格、聘用通知。其中定级定职审批表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均未盖有国家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公章,也未盖有上级主管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公章,更未拟定工资级别,毛昌的工资组成更没有薪级工资项。档案中的干部履历表也明确记载了毛昌初次工作时间为2008年7月。
2023年11月2日,毛昌以新调取的人事档案为证据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却遭驳回。2024年3月8日起,毛昌多次找央保中心提出异议处理,均无果。2026年2月5日,毛昌向央保中心邮寄了《核查纠错履责申请书》,正式书面举证反映对其中央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有重大异议,请求央保中心履行核查纠错职责,撤销原告的中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然,要依法向编制管理部门核对,出具直接证明材料,并更正毛昌首次参加工作时间等参保信息。央保中心于2月6日签收,后于3月19日作出书面答复,仅凭用人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单方采集导入的数据和盖有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公章,就拒绝纠错并维持错误的参保登记。
毛昌不服被告一答复,依法于6月20日向被告二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9月20日和21日,向被告二电子和邮寄送达了强烈要求听证审理申请书和听取意见反馈材料。9月23日,被告二仍继续徇私包庇,滥用职权不作为,作出维持被告一答复的被诉决定书。
二、被告一作出的拒绝纠错履责答复事实认定错误,缺乏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1、被告一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将毛昌纳入参保登记缺乏具有证明力的法定证据和行政审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90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以及《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20〕110号)等文件,并结合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编著的《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指南》(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页)附录3:机构编制用语释义第72项关于在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的定义可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保登记必须建立在真实合法的行政审批材料之上,最起码要有工资审批手续材料。单方导入的电子数据仅系经办操作记录,不能证明毛昌具有“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法定身份。
另有京外上诉人张梅珍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人事争议类案(2019)苏01民终79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京外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江苏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经属地省市两级人社行政部门盖章审批和复核,并要求在《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上签字确认编制性质和事业单位岗位类别,都以证据形式在法庭出示。
2026年1月4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收了由毛昌寄送的在履行人事行政管
理职能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至今仍未作出任何回应和答复。在法律上,除非经人事行政法定授权,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才具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被告资格。
此外,京内李崇与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劳动争议(2018)京02民终749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职人员)》作为证据出示,表格上部盖有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局四个公章,表格右下角盖有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公章。
- 毛昌首次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错误,与人事档案记载不符。
毛昌干部履历表及早期参保记录明确载明其首次参加工作时间为2008年7月,而参保登记数据将毛昌参加工作时间错误登记为2013年4月,被告一拒绝更正。
三、被告一未履行实质核查义务,不履行法定职责实体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与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通报核对参保人员信息的法定职责;当参保人员对个人权益记录提出异议时,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查并在确认存在错误时予以改正。
在本案中,原告已明确提出编制身份及登记信息异议,被告一应当主动向参保单位及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调取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事业编制身份审批材料。但被告一却以“不掌握批复文件或人事编制文件”为由自我推诿、拒绝调查,系将用人单位单方申报数据等同于法定审查,属于典型的行政滥用职权与履责不当。被告一主张依据其制定的央险函〔2016〕8号文件仅作“盖章形式审查”,不能作为其免除核查职责的合法依据。
四、被告一及被告二程序严重违法
1、被告一核查程序闭门单方进行:被告一收到原告履责申请后,从未向原告核实情况,从未听取原告陈述申辩或组织证据质证,亦未在答复中告知相应的诉权救济途径,严重侵犯原告的法定知情权与程序救济权。
2、被告二复议审查失职:被告二在复议过程中,忽视了被告一事实认定错误与程序违法的根本问题,且在案情重大复杂、原告强烈要求组织听证的情况下,未能依法组织公开听证审理,无视毛昌的听取意见反馈,就径行作出维持决定,属于复议维持决定错误。
五、关于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定依据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涉及中央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认定和参保登记、人社部信息公开与社保经办数据严重脱节等深刻矛盾,案情极其重大复杂,且因央保中心违规参保登记直接导致了毛昌长达近八年的民事和行政诉讼(除去近二十件压案未立以外,已发生的诉讼已有二十多件)。受害受冤人发声网站 www.xr2robot.com已引起海内外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网民关注,还要多语言曝光邪恶,让海外媒体报道,传遍全世界吗?
2、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复议共同被告案件的一般级别管辖规则,但该条规则不能排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重大复杂案件由中院管辖的法定原则。
综上,被告一作出的拒绝履责答复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被告二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错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与社保制度的严肃性,现提起诉讼,请求独立司法,公正判决,不要继续徇私包庇,枉法裁判,坑害百姓,成为新的法西斯国家!
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一作出的书面答复和被诉决定书,以及一式三份行政起诉状。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