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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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原告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75)号,以下简称75号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人社部复决字[202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2019年7月起,原告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历经多次民事诉讼,不仅未感受到任何公平正义,还对罔顾事实无视公权滥用的判决书不服而难以息诉。在深入研究(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一审、(2021)京03民终9797号二审和(2023)京民申7307号再审审查案卷文书后得知,北京三级法院李文丹、杜丽霞和王芳等法官枉加采信了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原告作出的参保登记凭证,既没有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没有审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却在没有人员编制文件或人事审批手续等直接证据下主观臆断原告为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而引发系列民事冤案和人权侵害。原告认为有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数据采集和参保登记文件涉及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便于2024年10月12日在窗口现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办依次提交了《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7号)、《关于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6]8号)和《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首次征缴相关数据确认工作的通知》(央险函[2017]17号)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年11月21日,原告收到了被告作出的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其中,针对《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7号),被告告知原告属于不公开文件但未加任何举证说明。为此,原告不服,于2024年11月26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复议机构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复议机构经过审理,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75号决定书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维持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该复议决定仍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等问题,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首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而被告既未提供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的相关流程和内部程序等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供如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者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其他证明材料。
其次,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通知能在互联网上搜寻获悉到有关部分内容,如《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汇总表》和《个人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等,具体有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有关在京高校官网发布的养老保险采集通知。
最后,如该文件涉及数据采集的对象、内容、程序及方式等具有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信息可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复议决定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撤销该复议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维护公平正义。
随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参保登记的基本信息和人社部复决字[202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有关在京中央高校养老保险采集通知的网址链接及截图证明。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