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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之一(原审被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1号,主任:刘俊彩

被上诉人之二(原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殷勇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们法院作出的(2026)京0112行初501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京0112行初501号行政判决;

2、撤销被上诉人之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北京市卫生健康委(2025)第472号-告);

3、撤销被上诉人之二作出的被上诉人二作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26]609号);

4、判决被上诉人之一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仲裁。不幸的是,2020年3月31日,毛昌未享受年休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不得不又继续诉讼却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和家庭破裂等次生伤害。2021年 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按照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的户籍社区(中北路社区而不是大山子社区)网上填写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生育保险报销损失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你们要是继续互相推诿,维护邪恶坑害百姓,司法为权,更会危及执政合法性。另建有冤案发声www.xr2robot.com网站,集群曝光,人在做,天在看!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一不具有公开职责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一虽辩称其无登录、查看、审核等操作权限,但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等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该业务的牵头机关和系统主办方,理应履行相关信息的公开职责。上诉人在办理生育登记时收到的操作验证码明确显示来自“北京市卫健委”,这直接证明了被上诉人之一与该系统数据的高度关联性。

二、原审判决忽视了证据链反映的行政机关相互推诿事实。

上诉人已提交证据证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办事处曾明确答复其无权限获取上诉人申报及驳回的具体日期时间。被上诉人之一却在告知书中建议上诉人向街道办事处咨询,而原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说法,导致上诉人的知情权陷入“两不管”的真空地带。既然街道办无权限查看后台数据库,该信息理应由被上诉人之一的系统管理部门在数据库后台调取并公开。

三、被上诉人二作出的复议决定未尽到全面审查义务。

被上诉人之二在复议过程中未对被上诉人之一“推诿职责”的行为进行纠正,在街道办事处已明确表示无权获取信息的情况下,依然维持被诉告知书,严重损害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职能。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未能客观公正地审查被上诉人之一作为系统管理者的公开义务,对关键证据的采信存在偏差。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知情权,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随附:一式三份上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一份。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联系电话:16675172160

被上诉人之一(原审被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1号,主任:刘俊彩

被上诉人之二(原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殷勇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们法院作出的(2026)京0112行初157号行政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京0112行初157号行政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之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北京市卫生健康委(2025)第201号-告)违法;

3、撤销被上诉人之二作出的被上诉人二作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25]3247号)违法;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5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第三研究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在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且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毛昌不得不诉诸法律,提出被迫辞职申请仲裁。不幸的是,2020年3月31日,毛昌未享受年休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有的人事待遇情况下,王磊(曾为中国电科三所分管北京三希电子科技公司的副所长和中国电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违反公序良俗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解除所谓的“人事关系”,更不出具规范化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不得不又继续诉讼却遭遇枉法裁判冤上加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造成了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和家庭破裂等次生伤害。2021年 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按照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的户籍社区(中北路社区而不是大山子社区)网上填写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生育保险报销损失和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你们要是继续互相推诿,维护邪恶坑害百姓,司法为权,更会危及执政合法性。另建有冤案发声www.xr2robot.com网站,集群曝光,人在做,天在看!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复议程序审查严重失当,依法应予撤销。主要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之二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存在重大过失,忽视了庭后关键反驳证据。

上诉人在庭后提交了针对被上诉人之二的“听取意见电话记录”的专项举证。被上诉人之二提供的证据10(听取意见电话记录)所载文字描述严重失实,未能如实记录上诉人的反馈意见。一审法院在证据比对不充分的情况下径行采信被上诉人之二的虚假记录,认定其“程序合法”,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二、认定被上诉人一不具有公开职责属于定性错误。

上诉人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提交申报材料,该系统由被上诉人之一主管,版权归其所有,并由其提供技术支持。

1、权属与职责:虽然基层街道办负责具体办理,但电子原始数据的采集、物理保存及系统权限均属于被上诉人之一负责。

2、基层无权限:酒仙桥街道办在(2025)第4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中已明确表示:其仅能看到部分基本信息,无权限获取申报的日期时间材料,并建议向上诉人之一负责的系统查询。 一审判决机械理解职权划分,无视“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导致上诉人的知情权因行政机关间的“踢皮球”而彻底落空。

三、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之一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常态”的立法目的。一审法院适用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认定告知行为合法,实际上是纵容了行政机关的推诿行为。被上诉人之二未按《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纠正违法行为,一审法院亦未尽到司法审查职责。

综上,一审法院未能查明复议程序事实造假问题,且对信息公开职责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通话记录等核心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随附:一式三份上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一份。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