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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16675172160 邮箱:[email protected]    

核查纠错履责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请求事项:

履责核查毛昌的“中央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以便纠错并撤销毛昌的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然,则出示办理毛昌参保登记的确凿批复文件或人事行政授权审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毛昌的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和人事编制文件,并更正毛昌参加工作时间等相关参保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10日,毛昌与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现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处签订了《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单位主动补缴了该月养老保险。2008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2009年8月,毛昌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并收到了书面聘文和职称证书,属于干部身份。2010年5月下旬,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的毛昌提出了辞职申请。6月24日,所在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月1日,毛昌前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了《职工养老保险对账单》参保凭证,后咨询企业年金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2010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

         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电科三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领取《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因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需要,通知提前来上班报到。同年3月8日,作为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毛昌入职中国电科三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工作见习,并按照当时部门副主任何永刚和所人事处王伟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新员工入职培训时,按中国电科三所人事处的要求,为便于今后同批新员工统一申报职称管理需要,告知毛昌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毛昌就签名填写一式两份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2014年1月以后,通过所内招聘等不同方式,毛昌分别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市三希电子科技开发公司,所内也叫舰内通信研究部,类似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直到2019年7月开始,毛昌与中国电科三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后诉诸法律。因《入所服务协议》既不被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更不受理人事争议,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加之中国电科三所作为用人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不适格,由此引发四次仲裁无果,以及长达七年还在继续的民行交叉诉讼。

一、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法履责审查并核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信息。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二、昌属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编制人员而非中央事业编制人员。

         根据主动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和《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20〕110号)文件有关央保中心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证明材料,查阅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均没有看到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等事业编制身份认定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具有人事行政审批授权的中级职称评审表和呈报表等关键材料存档。

        综上申请人在职期间从未签订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从未收到单位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的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信息,更因未享有到事业编制人员对等的权利义务而引发发系列人事争议冤案及其衍生案。为此,特提出核查纠错申请,望履责支持上述请求事项。

        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和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助理工程师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

         此致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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