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无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部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行终451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
请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具体为:
1、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人社公开〔2024〕376号);
2、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75号);
3、判决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区分处理后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4、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未明确何种争议处理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被申请人下属单位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的“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26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权益受到侵害后,也在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里告知被迫辞职并出具了9月5日申请仲裁的《案前调解凭证》,还告知调休四天回南昌筹办婚礼并休婚假,做好两手争议准备。9月30日,因收到提前发放没有绩效工资的10月份工资收入短信,毛昌于10月28日回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11月7日,毛昌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通知,直到12月24日仲裁举证。此后,毛昌在外求职。2020年1月2日,毛昌接收了一家正在IPO的北京公司录用offer(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
2020年3月31日,王磊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也不出具规范化的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不得已走上诉讼之路,又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也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7月,毛昌曾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为查清事实,毛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提交了《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历经人社部行政复议和北京法院两审行政诉讼。此后,毛昌多次向北京高院档案室申请阅卷不成,收到12368答复为法院系统技术问题待最高法院处理。直到2025年12月19日,毛昌签收了加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章但缺胳膊少腿不全的纸质卷宗。2026年1月24日,毛昌继续签收了二审判决书记员刻录的未加盖公章的散件电子卷宗光盘。现向贵院提出行政再审申请。
一、在被申请人仅作出了简要书面说明和口头笼统陈述,但未提供任何风险评估报告和舆情分析材料,也未举证说明具体危害内容、方式、程度等情况下,北京两审法院就径行认为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涉及“三安全一稳定”,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六条关于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1、被申请人从未提交过任何一项法定证据来证明具体涉及哪一类“三安全一稳定”,具体危害是什么?危害是否现实、直接、可验证?是否经过评估?只是书面说明187号文件涉及数据采集的对象、内容、程序及方式等具有特殊性,文件的公开属性为”不公开文件”,难道就是所谓的“合理说明”举证吗?两审法院就认为履行了审查程序,从而直接采信被申请人的单方主张。
2、根《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和(2017)最高法行申9280号、(2023)京0112行初481号等法院裁判案例,判断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能随意而为,也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3、因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蒙受七年冤情造成了多重损害和次生伤害。申请人向多家央地新闻媒体邮箱报料,都没有报道,就在微信公众号等第三方平台公开发声以便社会关注,更遭投诉封号。面对有关公权力肆意枉为乱作为不作为,弱势百姓已沦为公权力刀俎之下的鱼肉,试问还能从何引来舆情影响?权力如何关进制度笼子?
二、申请人所签订的《入所服务协议》既不被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更不受理人事争议,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自2024年3月8日起,申请人多次向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要求出示被纳入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参保资格的证据材料,也向人社部申请了多份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主动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和《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20〕110号)文件有关央保中心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证明材料,查阅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均没有看到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等身份认定的直接证据。
而187号文件作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数据采集的源头级指导文件,能对体制内公开,即便不宜对公众全部公开,至少应对制定依据和数据采集事项的原则性要求和政策性内容等区分处理。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文件的“指导性政策内容”与“敏感数据”确实存在技术和内容结构上无法分离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直接否定区分处理原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来作为187号文件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即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其次,据被申请人一审庭审笔录第5页所载,文件是一个内部信息,数据非常敏感,可以给法院看,但不能给个人。没有定密。这些足以证明文件并非绝对敏感。
最后,结合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官网发布的养老保险数据采集信息告示,须通知在京中央事业编制人员本人签字确认而不能代签,具体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汇总表》和《个人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等。这证明187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数据采集的形式与程序)已处于社会公开状态,不具有所谓的“敏感性”,其内容结构在逻辑上天然具有“可分离特征”,尤其是文件的政策性内容、原则性要求和程序性内容可分离,例如:数据采集的总体原则、范围、参保对象的确定原则、管理流程说明、工作职责划分。
三、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口头说明“187号文件出台时确定为不公开,所以目前仍按此执行。”,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公开必须基于法定理由。而“出台时确定为不公开”是机关内部决定,不是法律依据。北京两审法院对此未作任何实质的合法性审查,就让司法权被行政内部决定架空吗?如果允许中央部委以“历史内部决定”为由拒绝公开,那么全国范围内所有同类文件均可不经审查而永久不公开,《信息公开条例》在中央层级将形同虚设。
四、再审申请人向二审法院调取《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证据的申请及复议,遭到驳回不服,裁判理由更不充分,也未在判决书中提及,构成程序违法。
五、结合前述,二审判决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错误,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未提供风险评估,未提供信息不可分离的证据,仅作概括性简要书面说明和口头陈述,主要证据明显不足;原审法院审查又缺位,继而法律适用错误,均构成了应予再审的法定情形,已严重损害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亦损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威性。因本案涉及中央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较强的普法意义和制度监督价值。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督促行政机关严格履行举证责任,恳请贵院裁定提审本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随附:再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再审申请证据及材料目录。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毛昌
2026年 2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