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履责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请求事项:
履责核查中北路社区工作人员刘云齐无正当理由乱驳回申请人于2021年7月网上提交的生育登记申报事项,要求出具确凿的证据材料,包括不限于录音或证人。
事实与理由:
2025年12月15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酒仙桥街道综合办公室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6年1月16日,毛昌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5)第8号-答]。根据公开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后台管理”页面显示,针对男方资料栏目显示:公安身份比对正确,户籍街道正确,户籍社区正确。驳回理由却为“其它(因申请人户籍原因,先退回,确定户籍地后再申请)”。在首都北京连最基本的生育登记人权保障都被驳回,想要新生儿随父申报出生登记落户更无果。申请人2021年8月不得不让新生儿随母上户,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
回到2021年7月,申请人和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正在二审上诉中,为此就生育登记事项特地电话咨询过酒仙桥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告知在酒仙桥街道范围内的三家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下属研究所离职人员的户籍社区都是归入中北路社区管辖。因此,申请人就按告知的中北路社区来填写户籍社区,而不是原来的大山子社区。
从2023年12年至今,申请人多次找到中北路社区追问刘云齐当时驳回登记的事实依据,总是乱编造谣。申请人仍记得2021年7月那天提交生育登记申报后的三天内,接到过一个电话问申请人的户籍社区,申请人就如实回答了。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现提出核查履责申请。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酒仙桥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年 月 日
核查监管履责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请求事项:
1、履责指导并监督申请人所在的央企及其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责令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核查非涉密职工申请人的进京落户指标类型和人员类别,如为事业编制人员,则出具人事行政授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手续等身份认定的直接证明材料;
2、履责指导并监督申请人所在央企及其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责令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核查涉及申请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材料,出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相关通知文件和涉及申请人的人事行政授权的职称证书或职称备案证明材料;
3、履责指导并监督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处理申请人邮寄的核查纠错履责申请。
事实与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未明确何种争议处理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人社部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26日,在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且权益受到侵害后,毛昌在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里告知被迫辞职并出具了9月5日申请仲裁的《案前调解凭证》,还告知调休四天回南昌筹办婚礼并休婚假,做好两手争议准备。9月30日,因收到提前发放没有绩效工资的10月份工资收入短信。毛昌于10月28日回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此后,毛昌的所有工资停发为0。11月7日,毛昌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通知,直到12月24日仲裁举证。之后,毛昌在外求职。2020年1月2日,毛昌接收了一家正在IPO的北京公司录用offer(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
2020年3月31日,王磊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也不出具规范化的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不得已继续走上诉讼之路,又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也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一、作为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委,应依法履责指导和监督申请人所在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针对非涉密职工申请人的劳动和人事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二、作为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的主管部委,应依法履责指导和监督申请人所在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针对非涉密职工申请人的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并进行核查纠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使用表格样本的通知》(人职司函〔1991〕2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五条规定,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在职期间从未签订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从未收到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的数据采集签字或人事编制信息确认,更因未享有到事业编制人员对等的权利义务而引发劳动人事争议冤案及其衍生案。针对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违反正当程序将申请人纳入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参保登记,作为全国人事主管部委,应履责监管和核查纠错。
至今为止,根据主动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和《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20〕110号)文件有关央保中心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证明材料,查阅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均没有看到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等事业编制身份认定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具有人事行政授权的工程师职称评审表和呈报表等关键材料存档,多次向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诉求撤销参保登记,均被敷衍推诿给中国电科及其成员单位。
为此,2026年1月4日,毛昌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28495013536)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在履行人事行政管理职能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至今仍未收到任何电话和答复。2月6日,毛昌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47412882711)向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邮寄送达了《核查纠错履责申请书》。
综上,申请人现提出核查监管申请,望履责支持上述请求事项。
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材料。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申请人:
年 月 日
核查纠错履责申请书
申请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请求事项:
履责核查毛昌的“中央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以便纠错并撤销毛昌的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然,则出示办理毛昌参保登记的确凿批复文件或人事行政授权审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毛昌的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和人事编制文件,并更正毛昌首次参加工作时间等相关参保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10日,毛昌与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现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处签订了《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8年7月14日,本科毕业的毛昌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到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务段报到,单位主动补缴了该月养老保险。2008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2009年8月,毛昌转正定职为助理工程师,并收到了书面聘文和职称证书,属于干部身份。2010年5月下旬,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的毛昌提出了辞职申请。6月24日,所在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7月1日,毛昌前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了《职工养老保险对账单》参保凭证,后咨询企业年金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2010年9月,毛昌就读于北京科技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
2012年11月28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电科三所)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2013年1月,毛昌领取《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因环球广播节目监听监测系统所控项目需要,通知提前来上班报到。同年3月8日,作为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毛昌入职中国电科三所原音视频技术研究部工作见习,并按照当时部门副主任何永刚和所人事处王伟珍的要求在所财务处签字领取了现金支付的工资。7月16日新员工入职培训时,按中国电科三所人事处的要求,为便于今后同批新员工统一申报职称管理需要,告知毛昌将4月16日作为签订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毛昌就签名填写一式两份为期三年的《入所服务协议》。2014年1月以后,通过所内招聘等不同方式,毛昌分别在北京三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市三希电子科技开发公司,所内也叫舰内通信研究部,类似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直到2019年7月开始,毛昌与中国电科三所及其全资公司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后诉诸法律。因《入所服务协议》既不被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更不受理人事争议,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加之中国电科三所作为用人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不适格,由此引发四次仲裁无果,以及长达七年还在继续的民行交叉诉讼。
一、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法履责审查并核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信息。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二、毛昌属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编制人员而非中央事业编制人员。
根据主动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和《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20〕110号)文件有关央保中心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证明材料,查阅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均没有看到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等事业编制身份认定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具有人事行政审批授权的中级职称评审表和呈报表等关键材料存档。
综上,申请人在职期间从未签订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从未收到单位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的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信息,更因未享有到事业编制人员对等的权利义务而引发发系列人事争议冤案及其衍生案。为此,特提出核查纠错申请,望履责支持上述请求事项。
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和原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助理工程师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
此致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无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部长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行终451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
请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具体为:
1、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人社公开〔2024〕376号);
2、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24〕75号);
3、判决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区分处理后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4、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未明确何种争议处理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被申请人下属单位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的“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26日,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权益受到侵害后,也在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里告知被迫辞职并出具了9月5日申请仲裁的《案前调解凭证》,还告知调休四天回南昌筹办婚礼并休婚假,做好两手争议准备。9月30日,因收到提前发放没有绩效工资的10月份工资收入短信,毛昌于10月28日回公司给领导和同事们送喜糖等待善后事宜,11月7日,毛昌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通知,直到12月24日仲裁举证。此后,毛昌在外求职。2020年1月2日,毛昌接收了一家正在IPO的北京公司录用offer(月薪25k+五险一金+年终奖)。
2020年3月31日,王磊领导班子就滥用职权搞莫须有从2019年10月8日算起以毛昌连续旷工15日为由违法开除坑害毛昌,也不出具规范化的有效合法离职证明。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无果,毛昌不得已走上诉讼之路,又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也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7月,毛昌曾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为查清事实,毛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提交了《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历经人社部行政复议和北京法院两审行政诉讼。此后,毛昌多次向北京高院档案室申请阅卷不成,收到12368答复为法院系统技术问题待最高法院处理。直到2025年12月19日,毛昌签收了加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章但缺胳膊少腿不全的纸质卷宗。2026年1月24日,毛昌继续签收了二审判决书记员刻录的未加盖公章的散件电子卷宗光盘。现向贵院提出行政再审申请。
一、在被申请人仅作出了简要书面说明和口头笼统陈述,但未提供任何风险评估报告和舆情分析材料,也未举证说明具体危害内容、方式、程度等情况下,北京两审法院就径行认为人社厅发〔2015〕187号文件涉及“三安全一稳定”,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六条关于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1、被申请人从未提交过任何一项法定证据来证明具体涉及哪一类“三安全一稳定”,具体危害是什么?危害是否现实、直接、可验证?是否经过评估?只是书面说明187号文件涉及数据采集的对象、内容、程序及方式等具有特殊性,文件的公开属性为”不公开文件”,难道就是所谓的“合理说明”举证吗?两审法院就认为履行了审查程序,从而直接采信被申请人的单方主张。
2、根《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和(2017)最高法行申9280号、(2023)京0112行初481号等法院裁判案例,判断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能随意而为,也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3、因与中国电科成员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蒙受七年冤情造成了多重损害和次生伤害。申请人向多家央地新闻媒体邮箱报料,都没有报道,就在微信公众号等第三方平台公开发声以便社会关注,更遭投诉封号。面对有关公权力肆意枉为乱作为不作为,弱势百姓已沦为公权力刀俎之下的鱼肉,试问还能从何引来舆情影响?权力如何关进制度笼子?
二、申请人所签订的《入所服务协议》既不被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更不受理人事争议,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自2024年3月8日起,申请人多次向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要求出示被纳入所谓中央事业编制人员身份的参保资格的证据材料,也向人社部申请了多份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主动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和《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20〕110号)文件有关央保中心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证明材料,查阅毛昌的人事档案和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均没有看到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等身份认定的直接证据。
而187号文件作为中央事业编制人员数据采集的源头级指导文件,能对体制内公开,即便不宜对公众全部公开,至少应对制定依据和数据采集事项的原则性要求和政策性内容等区分处理。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文件的“指导性政策内容”与“敏感数据”确实存在技术和内容结构上无法分离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直接否定区分处理原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法办〔2014〕17号)第28条规定的23号、25号、76号指导案例来作为187号文件不予公开不成立的理由,即行政机关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对于能够区分处理而没有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指明需要区分的内容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
其次,据被申请人一审庭审笔录第5页所载,文件是一个内部信息,数据非常敏感,可以给法院看,但不能给个人。没有定密。这些足以证明文件并非绝对敏感。
最后,结合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官网发布的养老保险数据采集信息告示,须通知在京中央事业编制人员本人签字确认而不能代签,具体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信息汇总表》和《个人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等。这证明187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数据采集的形式与程序)已处于社会公开状态,不具有所谓的“敏感性”,其内容结构在逻辑上天然具有“可分离特征”,尤其是文件的政策性内容、原则性要求和程序性内容可分离,例如:数据采集的总体原则、范围、参保对象的确定原则、管理流程说明、工作职责划分。
三、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口头说明“187号文件出台时确定为不公开,所以目前仍按此执行。”,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公开必须基于法定理由。而“出台时确定为不公开”是机关内部决定,不是法律依据。北京两审法院对此未作任何实质的合法性审查,就让司法权被行政内部决定架空吗?如果允许中央部委以“历史内部决定”为由拒绝公开,那么全国范围内所有同类文件均可不经审查而永久不公开,《信息公开条例》在中央层级将形同虚设。
四、再审申请人向二审法院调取《关于确认毛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复函》证据的申请及复议,遭到驳回不服,裁判理由更不充分,也未在判决书中提及,构成程序违法。
五、结合前述,二审判决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错误,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未提供风险评估,未提供信息不可分离的证据,仅作概括性简要书面说明和口头陈述,主要证据明显不足;原审法院审查又缺位,继而法律适用错误,均构成了应予再审的法定情形,已严重损害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亦损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威性。因本案涉及中央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较强的普法意义和制度监督价值。为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督促行政机关严格履行举证责任,恳请贵院裁定提审本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随附:再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再审申请证据及材料目录。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毛昌
2026年 2月 2日
关于向北京三中院和北京高院申请调取庭审录音录像的投诉信
投诉人:毛昌,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无业,联系电话:16675172160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流湖镇罗桥村
主要被投诉人: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9797号案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北京高院(2025)京行终4519号承办法官及书记员
投诉事项:七年冤情,如我在诉,请不要歪曲法律规定,督促被投诉人依法依规及时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并允许投诉人复制录音。
事实理由:
在2013年签订了三年未明确何种争议处理的《入所服务协议》过期失效且单位主体名称注销但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也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签字或确认人员编制信息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毛昌不知何时依据何文件政策及参保资格证据材料被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了所谓的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2019年9月,毛昌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央企成员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多次协商不成后,也在北京中电慧声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里告知被迫辞职并出具了申请仲裁凭证,做好两手准备,却被王磊班子滥用职权搞莫须有旷工违法开除坑害,先后历经四次劳动仲裁(仲裁委不认可人事争议也不受理)不得已走上诉讼之路,以及不服北京三级法院(2020)京0105民初64983号、(2021)京03民终9797号和(2023)京民申7307号民事裁判含冤,深受其害,难以正常入职,夫妻分裂。2021年7月,毛昌通过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提交了计划生育内一孩的生育登记申报材料,却遭到无故驳回而未通过审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权损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关于第十一条规定如何适用,以及“誊录”怎么理解,原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调研处处长刘树德以及调研处法官刘淑丽发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针对庭审录音录像与司法公开的关系作出明确解释,即:确保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对庭审录音录像“复制权”,实现庭审公开的持续性。兼顾庭审录音录像的特殊性,《若干规定》既允许法律规定的、具有依法查阅复制权限的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的录音部分,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允许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保证其实现“复制权”,又避免对当事人、证人等肖像权可能造成的侵害。为保障上述权利落到实处,规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还有原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也在书中引用并逐条释义。
因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9797号案承办法官已调走,2026年1月10日,毛昌向该案合议庭龚勇超法官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16710531036)邮寄送达了《关于依法调取(2021)京03民终9797号案庭审录音录像的申请书》,请求依法调取并复制(2021)京03民终9797号案件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和7月20日两次开庭审理过程形成的完整、连续、未经剪辑的全程录音资料。龚勇超的法官助理答复无庭审录像。
针对北京高院(2025)京行终4519号案的庭审录音录像调取,该案书记员李晴答复只可誊录庭审录音录像,不能复制庭审录音,明显歪曲法律规定。
综上,为更好地回顾庭审过程、核对笔录内容以保障诉讼权利,投诉人依法、正当提出申请。庭审录音录像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请贵院督察室依法依规督促解决以便启动再审纠错改判,匡扶正义。随附: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6月和7月两次电子送达开庭通知的电子数据凭证。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