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