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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关于规范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9〕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领导干部配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要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减少领导职数要求,科学确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标准,规范日常管理。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根据事业单位编制规模和职责任务,合理核定领导职数,在领导职数内配备领导人员。坚持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实党务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党组织功能作用。坚持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法定化方向,对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基本标准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包括行政领导职数和党组织领导职数。

(一)行政领导职数。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根据编制规模、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职。其中,编制数在15名以下的,一般核定1至2职,独立运行、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工作任务较重的,核定3职;编制数在16名至50名的,核定1至3职;编制数在51名至100名的,核定2至4职;编制数在101名以上的,核定3至5职。

(二)党组织领导职数。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应各核定1名党组织专职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职数,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一般应核定1名专职副书记职数;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分开任职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一些事业单位专职副书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兼任行政职务或负责具体行政工作。

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的,专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按所在单位领导副职配备,相应核定1名领导职数。

(三)编制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其党政领导副职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部门,可适当增加。

(四)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按相关组织章程规定配备,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则上不核定单位领导职数。

三、规范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从严把关,逐步实现领导职数管理规范化,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

(一)机构编制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需征求组织部门意见的,应按程序办理。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内配备领导人员。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设置领导岗位。

(二)新设事业单位或调整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同时提出核定或调整领导职数的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编制规模变化,统筹平衡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并进行动态调整。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管理。

(三)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实行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根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建立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台账,并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釆取有效方式,落实坚持和加强党对事业单位全面领导的要求,完善议事决策制度机制,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密单位除外。

四、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基本标准是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要坚持依法依规,强化刚性约束,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

(一)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事项。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和领导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超标准核定领导职数和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提出整改意见,在本意见发布后半年内报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部门备案,并建立超配人员台账,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消化,不得通过违规核增领导职数的方式消化超配领导人员。未完全调整到位前,事业单位不得再配备新的同一职务层次领导人员。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相互协调的沟通配合机制。要将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情况列为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工作内容。本意见印发后,对违反规定擅自核定领导职数、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地方其他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规范管理的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

  领导职数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领导职数。经中央同意,2014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下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进行整改消化,总体情况向好,但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并配备干部的问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管理范围。纳入本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具体范围是:各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为依据。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坚持从严管理。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坚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规范核定领导职数

  (三)领导职务名称。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四)领导职务层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层次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另有规定外,正部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下同)正职为厅局级正职;副部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厅局级副职。正厅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县处级正职;副厅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正职为县处级正职或县处级副职。正处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副处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或乡科级副职。

  (五)领导职务数量。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数量根据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的规定确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地要按照“减少领导职数”的原则,制定出台核定数量标准。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数量应与其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与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

  三、严格管理领导职数

  (六)严格领导职数审批权限和程序。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评估论证后按程序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领导职数事项。

  (七)建立领导职数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探索对下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数内,统筹平衡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量内,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具体确定各个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八)建立领导职数管理综合约束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根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建立领导职数管理台账,并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选拔任用干部。对未按核定领导职数选拔任用的干部,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机构编制事项变更手续,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审核把关时不得办理相关任职审批手续。

  (九)建立领导职数公示公开制度。除涉密单位外,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公开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接受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

  (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定领导职数,严禁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核定领导职数,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的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对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严肃查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已经明确规格的机构,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保留原职级的人员外,不得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因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应当明确过渡期限、消化方式,并按照《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规定的程序报批。对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肃查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各级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要对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开展检查。要将领导职数管理情况列为巡视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内容。

  五、组织实施

  (十三)本意见印发后,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清理有关领导职数核定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此前没有规定的,要出台新规定;此前有规定但不符合本意见精神和要求的,要尽快修改完善或重新制定。已经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调整到位,不得通过违规核增领导职数的方式消化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未完全调整到位前,不得配备同一职务层次的领导干部。上级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2016年11月28日